近日由於彩色派對主辦人呂忠吉被判4年10個月徒刑,且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8人雖於去年獲不起訴,但今經高檢署退回士林地檢署,需要重審、調查,八仙爆燃案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和媒體高度關心和重視。
筆者長期從事化災應變研究與教學,並具國內外實務經驗三十多年,曾蒐集本案資料分析,認為士檢認定「意外與場地無關」是不正確的結論。筆者曾為文〈八仙樂園明知粉塵會爆燃還出租——論八仙樂園當局與爆燃之因果關係〉,指出刑事局不正確之鑑定方法:
- 既然玉米粉末販售公司的說明書指出「勿於密閉空間噴灑避免塵爆」,也就告訴我們,在室外只要濃度達LFL(易燃下限),遇點燃源(ignition source)有可能發生「爆燃」(conflagration)!這是化學災害領域基本常識。顯然,八仙當局知道玉米粉末在室外會爆燃。
- 八仙災難之火災是「爆燃」,不是「塵爆」(dust explosion),這就是為什麼遊泳池設施、電腦燈和舞台均未因壓力而東倒西歪。「爆燃」的危害型態不同於「塵爆」者,前者是「輻射熱」,受害人員呈現灼傷;而後者是「超壓」(overpressure),它產生的壓力會使現場的物品,被炸得東倒西歪。
- 引用警專上課講義,指濕度50%可以「防止」靜電。這種講法不正確,與理論和實務差很大。
- 鑑定報告取大里地區(巨觀)的相對濕度81%,來代表八仙電腦燈邊(微觀)之濕度,是不正確的;因兩者濕度實在差很大,不宜取巨觀濕度來代表微觀濕度。
- 鑑定報告混淆自燃溫度(auto-ignition point)和在LFL所需之點燃能量差很大。玉米粉末濃度一旦達到LFL,只要很低的能量(0.3毫焦耳),例如靜電、香菸、溫度高的表面,就能點燃玉米粉,進而產生「爆燃」現象。
- 八仙情境,未經實際測試就排除「靜電」與點燃之「香菸」,是不正確的方法。
政府要落實民眾對災害「知的權利」
1984年12月3日凌晨,美國聯碳公司在印度的波帕爾市廠發生MIC(異氰酸甲酯)外洩,導致二萬多人死亡、十多萬人受永久性傷害,聯碳公司稱為怕引起該市居民的恐慌,而刻意隱瞞MIC的危害特性;為避免工廠被迫遷移,迫使當地政府將產品標示為無害;為怕居民知道化學物外洩頻率太高引起恐慌,而將緊急警報系統音量調低,不讓居民聽到;災難發生時,為了怕負法律責任,而隱瞞毒性氣雲的解毒劑名稱。由於這個災難,社區居民對危害化學物「知的權利」成為危害化學物管理之普世原則。
依《災防法》第20條,各鄉鎮區公所應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政部並早於2012年8月24日依筆者之建議,函請地方政府將其公佈於網站,以落實民眾對災害「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然而八仙所在地的八里區公所,迄今仍未公佈於網站。去年新北市府也以「涉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八仙樂園緊急救護及急難計畫」給民代。在波帕爾災難30年後,我們的官員似乎仍未學到教訓,這次的八仙爆燃事件就是一例。
*作者為台灣重大工業意外防治協會理事長,中山大學環工所兼任副教授、前加拿大聯邦政府環境緊急應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