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漫畫工會理事長揭露,在台北市國稅局的報稅網頁中,提供民眾報稅服務指引的「報稅方程式」頁面,抄襲了迪士尼知名動畫電影「動物方程式Zootopia」的角色形貌。回顧近期關於政府單位抄襲事件,還有今年4月環保署為推動資源回收業務使用了「星際大戰Star Wars」、3月台鐵宣傳平交道安全則疑似使用漫威公司Marvel漫畫角色「蟻人Ant-Man」的頭盔,幾乎是每個月就有一件,這還是因為被抄襲的對象是大眾都很熟悉的形像而受到關注,還有更多因為創作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而沒有報導的著作權侵權事件。面對接二連三的侵害著作權事件,政府單位的回應大多是推給承包廠商,或像這次國稅局雖自承係單位內部人員自行製作,目的是為了能以輕鬆的方式提供民眾報稅相關服務。
違反著作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是等同於觸犯刑法規定的,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有人抄襲、盜版,著作權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之外,也可以請求國家給予侵權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處罰,並且因此而有了違反刑法規定前科標籤,但從前述的政府單位主管一派輕鬆的回應,看來不僅民眾對違反著作權的法效果無感,連政府官員也不當一回事。
民眾對於違反著作權效果的無感,筆者舉以下例子說明,讀者應該比較能具體瞭解:比方說,如果朋友興高采烈地拿一片周杰倫最新發行的專輯CD跟你分享,告訴你說這是他在小七沒付錢拿了就走的,你會有甚麼反應?大部分的民眾應該是會搖搖頭,覺得這樣的行為很不可取;但如果朋友是在非法的網站下載周杰倫最新專輯後用LINE分享給你,可能大部分的民眾都會回個「讚」、禮貌一點的會回「謝謝大大無私的分享」,跟朋友交情很好的可能還會「跪求載點」,在得到載點後開始「無限暢聽」、「無限暢載」。在這個例子中,我想就算沒有受過正式的公民教育也可以知道,前者在小七沒付錢就把CD拿走的行為,是偷竊的行為,違反《刑法》的規定,而後者在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就從非法網站下載專輯,則是侵害《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
為什麼會舉這樣的例子?這是因為侵害著作權與違反《刑法》,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相同的,都是以刑罰作為處罰,而且會有前科紀錄,但是大部分的民眾只對違反《刑法》的行為會產生警惕的感覺,對於違反著作權的行為,卻不會如同違反刑法的行為一般,立刻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羞愧情感,甚至還會「呷好道相報」,互相分享「犯罪的成果」。就像這幾次事件的單位主管態度,對於自己所管理的人員或是發包的案子,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在面對權利人的質疑時,都是一副沒麼大不了,想要息事寧人的態度,如果說今天發包廠商拿來的宣傳頭盔是偷別人做好的模型來用,或是單位人員製作宣傳品所使用的紙張是從文具店偷來的,這些主管還會用這樣輕描淡寫態度的來包庇自家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