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一位小偷被屋主勒斃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近日判決屋主防衛過當,成立過失致死罪,雖輕判屋主三個月有期徒刑,還給予緩刑,既不用關也不用罰錢,仍引起一片譁然。接踵而來的民事賠償,才是屋主要頭痛的。闖空門的小偷,被恰好伴孕妻返家的屋主發現,其稱護妻心切,施展柔道制伏小偷,卻勒到送醫不治。
什麼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基於「法不必對不法屈服」的精神,刑法允許人民對抗現在不法的侵害,就算造成損害也不必負刑責。日本刑法第36條也有類似規定,德國刑法除第32條訂有正當防衛外,還在緊鄰第33條明白規定,若防衛者基於「慌亂、恐懼、驚嚇」而有防衛過當的時候,仍然可以阻卻違法。甚至於,在憲法允許人民持有槍枝保衛自身的美國或其他英美法國家,屋主遇到歹徒闖入家中,允許屋主基於保衛家園目的,對於入侵者行使武力,事後得以「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主張免責。
回歸本案,小偷正在家裡working stay,屬於「竊盜罪」的現行犯,屋主依法逮捕小偷現行犯,行使武力是「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法官也認為小偷躲藏家中,於不知小偷是否攜有凶器情況下,一旦脫逃可能對孕妻造成威脅,認定屋主與小偷扭打及壓制行為,是必要的防衛手段。然而,法官最終認為屋主自承小偷已經手發抖、臉發白,不應再從事類似的壓制行為,認為此種狀況下,就是過當的防衛行為。法官在推論過程中,是否有考量了屋主慌亂或驚嚇的立場呢?
屋主基於「正當防衛」或「依法逮捕」的意思,客觀上以勒住小偷的方式等待警察到來,這是可以想見的,主張正當防衛及逮捕小偷,這部份較無爭議。是否勒太用力?是否勒太久?是否沒注意小偷的身體狀況?才是本案出問題的爭議點。實際上,人命關天,不能說小偷的命就不關天。至於小偷是否吸毒或有前科,不影響人命關天的看法,屋主若過失弄死小偷還是要負責的。但是,像這類型的過失認定,除了嚴謹的刑法理論外,更重要的,案發當時寫實的情景是否有躍然法庭之上?否則將淪為紙上作業,難免落人口實。同樣的實景,看的角度不同,就會有不同的觀點。於本案,法官看到小偷已被打趴處於弱勢方,壓制力道過重所生的損害,認為屋主要負責。可是,屋主心裏想法所表現於外在的相關行為,會影響其壓制動作正當與否的判斷。屋主已制伏小偷,若出於氣憤而猛力續勒,成立傷害致死或是過失致死罪,並無爭議。然若屋主制住小偷後,基於荒亂不知所措的想法,腦中念頭只知勒住小偷等警察來,才是保護孕妻或己身之道,這種防衛者基於「慌亂、恐懼、驚嚇」而有防衛過當的時候,應論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