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將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國民黨立委顏寬恆表示,大法官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違憲後,將在今年6月17日失效,因此有限時修法的壓力。前後2次年資合計不能超過35年,實在是不得已,盼新政府年金改革能重新檢視這項規定。
大法官會議在2015年6月作成第730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過去由教育部自訂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退休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計35年,缺乏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宣告違憲。
教育部人事處解釋,假設某位教師任職25年退休也領了退休金,第2次回任某個學校的老師,任職滿15年又要退休,但因第1次退休年資採計25年,第2次退休年資採計15年,合併計算退休年資40年。但若另一名教師在同一所公立學校任職滿40年,因為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5年,只能採計35年。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應一致標準,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規定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而非僅用行政命令來規範。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表示,修法後,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1996年2月1日後轉任的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一次的年資合併計算而且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35年限制。
顏寬恆在院會三讀後發言表示,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行政部門有限時修法的壓力,為了合憲、合公教一致,讓第2次辦理退休的學校教職員年資2次合計不得超過35年法制化,實在是不得已。
顏寬恆盼在總統蔡英文宣告1年內將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的同時,凸顯這次修法多此一舉,因為到時候又要大張旗鼓修法,希望新政府趁著年金改革機會,同時檢視這項限定前後退休年資不得高於35年的規定的合理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