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礦權展延爭議,只是台灣礦業問題的冰山一角?地球公民基金會今(2)日與立委林淑芬、高潞.以用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指主管礦業的《礦業法》過度向業主傾斜,政府機關又在土地管制過程中缺席,導致本該是全民共有的礦產,成為特定財團的提款機。
根據礦業局統計,全台截至2014年底有254個礦區、開工189場,但其中有5分之4的礦場因開發時間早於環評法規,沒有經過環評就開採至今。林淑芬指出,礦業下游的水泥業開採過程耗能高、碳排高,即使環保署、內政部都已承諾未來開發礦區若面積超過2公頃就需要經環評和區委會審查,經濟部礦務局對礦業管理仍相當被動,展延礦權更以負面表列方式撰述、也就是「非有下列情形、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變成原則上許可、除非例外才不准的機制,形同優惠採礦者。
依《礦業法》第31條規定,業者申請展延礦業權,如果沒有採礦實績、或妨害公益等5種情形,礦務局可依法駁回申請;而若是因政府新設環境保護規範、如劃設保護區而無法繼續採礦,就可獲國家補償,也因此,太魯閣國家公園即曾在2005至2008年間,陸續編列1億2000萬預算補償16個礦場。林淑芬即質疑,礦產是全民共享,採礦權更是特許權利,政府並沒有非展延不可的理由,為何不准業者採礦,還得花全民預算補償?
核發礦權缺乏民間參與機制
除了礦權變特許權,環團和立委也不滿業者採礦一直以來都未取得當地居民同意。高潞.以用表示,東部地區支亞干部落周遭已有16處被核准的礦權,部落居民常能感到受山在開礦時搖動,但都沒有一個礦權擁有者向當地居民諮商、取得同意。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說,礦務局核定礦業權和用地前的民眾參與機制不足,導致業者若想在私有土地上採礦,土地所有人、關係人甚至是居民都沒有說不的權利。此外,如果業者和土地所有人協議不成,能直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把地據為己有。謝孟羽強調,亞泥40多年來就是依這項機制,「合法」佔用太魯閣族人土地、導致族人流離失所逾半世紀。
礦務局:已減少新設礦區
礦務局主秘徐銘宏回應,近5年來,礦務局核可的新設礦局僅30處、廢止的有68處,已逐步減少開礦數量。至於林淑芬所提的礦業補償,徐銘宏說,業者在1970、1980代開礦時投資成本高、回收較慢,政府則在1990年後才開始有保留區等環境保存機制,也因此業者如果是因政府事後劃設保留區導致無法再採礦,政府才會補償業者實質的投資設備損失。
針對亞泥礦權爭議,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長楊模麟解釋,1995年亞泥申請展延礦權時,即使當時礦場已有25公頃位在國家公園範圍內,行政院仍特許亞泥繼續開採。2017年亞泥礦權即將再次到期,由於亞泥已自行承諾將不再開採國家公園內的礦場,國家公園管理處因此不需額外賠償。至於國家公園外的417公頃,則仍將由礦務局決定是否可展延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