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工會不滿行政院欲逕自修改《電業法》,卻沒有與員工協商,揚言要罷工抗議,將於30日與經濟部長李世光協商《電業法》相關事宜。不過,台電並非一般的企業,而是掌管國家電力分配的重要機關,究竟有沒有罷工的權利?文化大學勞動關係學系研究所教授李健鴻表示,台電屬於法規規範的「限制性罷工行業」,若未來真的取得罷工權,還得與主管機關談妥維持電力運作的最低限度人力配置,方可展開罷工。
經濟部長李世光29日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如何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以帶動經濟轉型、產業創新研發」進行報告,同時間,行政院因欲對於長期修法未果的《電業法》進行改革,遭台電工會批評行政院在修法的過程中,完全沒有與員工溝通或協商,導致人心惶惶,揚言要罷工抗議。
被問及如何看待台電的罷工聲浪,李世光表示,經濟部和國營事業溝通管道本來順暢,但《電業法》修法還在做整體情境模擬,弄清楚後才能進一步向工會解釋,並非不溝通。他還表示,油電罷工對社會的影響比華航罷工大得多,要推《電業法》前,一定會和工會溝通,「因為他們會是實際執行者」。
學者:台電屬限制性罷工行業 勞資談好才可以罷工
雖然我國法律賦予勞工罷工的權利,但翻開法條來看,主掌國家重大電力配置的台電究竟有沒有罷工的權利呢?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教育與國防事業屬於「禁止性罷工行業」;但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金融事業等4種則是屬於「限制性罷工行業」,勞資雙方得先約定好「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可以宣告罷工。
「必要服務條款」看似模糊,李健鴻指出,勞動部在5年前就訂定這個條款,照理說會再訂定相關細節,以解釋何謂「必要服務條款」,卻不知為何沒有明訂。但就國外經驗來看,意思就是勞工在取得罷工權後,台電必須與主管機關(經濟部)談定能夠維持電力運作的最低限度人力配置,原因就是在於電力業會影響工業民生用電,罷工影響甚鉅。
台電能以風災危險為由不出勤?學者:依法屬曠職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最後一項也有提到,「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因此,若台電工會想引用《職安法》、以安全顧慮為由在颱風天不出勤維修,恐怕無法成行,李健鴻也說,碰到颱風跟罷工是兩回事,國家電力毀損他們還是得去搶修,「若不出勤就是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