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常設仲裁法院12日針對菲律賓所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決,菲律賓所提出的15項訴求可說大獲全勝,除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遭到大幅限縮,影響所及,連我國的太平島也被判定僅是「礁岩」,而非可以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的「島嶼」。消息一出,國內政治人物與民眾大多感到無法接受、難以理解。
政大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宋承恩認為,台灣在太平島的權益在這次仲裁案中受到損害,與國民黨政權堅持與對岸是「一個中國」不無關係。由於兩岸對南海的立論與主張上都無從區分,台灣最後也被當成是中國的一部分加以處理,台灣應該考慮,這樣的策略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仲裁判斷的結果 不拘束台灣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九七條:「一、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做的任何裁判應具有確定,爭端所有各方均應遵從。二、這種裁判僅在爭端各方間和對該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規範仲裁程序與效力)第十一條:「除爭端各方事前議定某種上訴程序外,裁決應有確定性,不得上訴,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附件的規定,這次針對南海爭議的仲裁判斷,效力僅及於中國與菲律賓,並不當然拘束其他國家。但宋承恩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表示,這是國際法在實務上第一次針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二一條的島嶼做詳細的界定與解釋,未來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涉及關於島嶼的海洋爭議,都無法迴避這次仲裁判斷的影響。
第一二一條(島嶼制度)
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仲裁的法律論理已成為國際法的一部份
宋承恩說,常設仲裁法院這次非常仔細地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去進行分析,仲裁員對「何謂一二一條的島嶼」給出一個非常嚴格的定義;針對一二一條第三項的標準,也是首次在國際爭端的正式裁決中,做出這麼完整的論述,因此國際法學界會將其視為一份權威性的法律說明或宣示。
中國曾抱怨為何只針對中國的島礁提請仲裁,要求認定是「礁」。而菲律賓的策略是,要求仲裁法院認定包括菲律賓聲稱主權的島礁也做出相同判定,因此菲律賓也主張「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常設仲裁法院最後認定,南沙群島的所有島礁都全部是「礁」不是「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