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卻打救人,台中市沙鹿光田醫院急診室傳出一家5口群毆4名護理人員的重大醫療暴力事件,引發社會眾怒。衛福部長林奏延也要求醫院急診室要有警民連線,一旦發生暴力事件,警政單位應該要在5分鐘之內就到場處理,並呼籲立法院能支持醫療法修法,將醫院的醫療暴力事件視為公共危險罪,以確保醫護人員安全,由現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上。
不知曾幾何時,醫院急診室或診療間越來越不平靜,民眾開始用對一般服務業的高標準,來要求醫療人員,只要稍看不順眼,就施以言語暴力甚至拳腳相向,相關法令又無有效的防治措施,導致醫療暴力層出不窮。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多起諸如藝人黑支毆打醫護人員、鄉代王貴芬呼巴掌事件等代表性醫療暴力事件,醫院安全與相關醫療人員之權利保障,實有賴法律制度通盤調整。
《本案所涉普通刑責之分析》
目前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其醫療行為雖與衛生公益有關,但並無公權力之行使或作為,因此不論服務於公立或私人醫院之醫護人員,倘有妨害醫療進行之行為者,均與妨害公務罪責無涉,先予說明之。然本案針對醫護人員行拉扯或重擊頭部圍毆等行為,在普通刑法之規範下,前者有強制罪得以相繩;後者則須端視有無造成被害者五官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抑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而定,論以傷害或重傷等罪。
《增訂非告訴乃論罪之必要》
現行刑法,醫療人員並非刑法上之公務員,無妨害公務等罪章得以保護,已如上所述。又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尚待被害人向檢警機關申告犯罪,並表明訴追之意思後,檢警機關始得發動偵查。於實務上,被害人往往囿於訟累或經濟因素等考量,未進一步對施暴者提出告訴,多選擇息事寧人,根據統計有9成案件在警察機關就達成和解,而令行為人逍遙法外,導致醫療環境之安全始終未獲改善,引發層基醫護人員不滿,要求修法。
準此,有論者認為,為避免現行刑法對於醫療人員保護不周之窘境,與保障一般民眾就醫權,應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訂「妨害醫療罪」,將該罪責設定為非告訴乃論模式,無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警機關接獲通報,知有犯罪行為時,即應予以偵辦調查,用逞不法,即可達到有效之嚇阻效果。立法者復於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任何人對執行醫療業務中之醫事人員有毆打、言語脅迫等醫療暴力時,檢警機關將可依規定主動介入調查,經判決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更有論者認為應提高法定刑,藉以遏止日益猖獗的醫療暴力事件。
《救人工作應受到最大之尊重》
本文以為,第一線醫護工作,常擔負著高風險與高勞力之職業特性,更有相當程度公益色彩,社會大眾對於醫護從業人員應抱以高度尊重,醫護工作亦應受到充分法律保障,除刑罰規範予以預防懲制外,建立完善醫療環境,仍仰賴全民之重視,立法者更有義務型塑一套妥當之法律機制,作為醫護人員最強而有力之後盾。
*作者為律師,中央大學產經所博士班暨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