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海上危險工作,為何不穿救生衣?今年8月份,宜蘭籍漁船全億財1號、蘇澳籍鮪釣漁船進隆泰6號接連傳出失蹤,經指認殘骸後確認船隻身份,計15名船上人員包括台灣籍、中國籍、印尼籍漁工等迄今依然全員失蹤,其中全億財號的海上殘骸更飄著印上舊船名「永再富」的救生衣。今(29)日,由數個團體組成之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便赴勞動部前陳情,指出過去許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禁止漁工救生衣造成溺斃頻傳的狀況。
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34條,勞工於水上作業有落水之虞時,雇主應使勞工穿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然而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聲明指出,雖然漁船上常備有救生衣,但救生衣通常只是為應付勞動檢查之用,長期以來海上作業的勞工都被禁止穿救生衣,因為保麗龍材質救生衣會妨礙工作速度、影響漁獲量。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命的都沒了,談何勞資問題?
「為什麼他們不被允許穿救生衣?他們也覺得到海上很危險,這不是會不會游泳的問題,是掉下去以後不知道要在海上漂多久、不知道要撐多久才能讓救生員找到我……船主認為會影響速度、穿著救生衣會影響漁獲,這就像工廠移工,很多安全措施會在『速度』要求下被關掉,這些職災從最底層原住民工人、中年工人轉到現在的外籍移工身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說。
「移工這塊我們常常談的是薪資問題,但如果連命都沒有了,根本不可能談勞資問題。」陳秀蓮表示,過去與勞動部提出職業安全措施問題時,總會得到「產業特殊性」之回應,說勞動現場狀況不一樣,「但現在人命都沒了,他應該好好把法令落實,職安法都擺在那裡了,你勞動部難道不依法嗎?」
直指法律漏洞 工會:法律和實務有衝突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海上作業關於職業安全的法律漏洞很大。2012年蘇澳籍漁船一起漁工落海溺斃案件,宜蘭地檢署雖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雇主,未料卻換來漁民抗爭,甚至當時宜蘭縣漁業管理所表示「法律規範和實務作業有衝突」,地方人士覺得該調整的是法律,而不是作業方式。
對此,李麗華認為「本來中央就要規範好」,法律上應規定漁工執行勤務一律要穿上救生衣,就連南方澳海巡人員沒上船的也都有穿救生衣;再者,這已不只是外籍勞工的問題,前述8月份2次撞船15人失蹤事件就包括台灣籍幹部與船長,牽涉到15個家庭,失蹤者迄今生死未卜。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則說,雖然過去曾有民間基金會得知漁工落海問題後捐款予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讓工會可以替漁工買輕便救生衣:「但我們要問,讓漁工穿救生衣保護自己安全、作業風險降低,這不是雇主的責任嗎?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不也有監督的責任?最後卻是靠民間募款,這些主管機關不覺得可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