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來台後,在台灣實施全世界最長的38年戒嚴,當時用來鞏固「不法國家」體制的舊《刑法》第100條第1項等,及其後限制人民針對戒嚴時期的人權侵害遭遇提出救濟的《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等多項條文,今(24)日被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判決為違憲,大法官並要求行政、立法機關要有推動轉型正義的相關作為。
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的模擬憲法法庭今年以戒嚴時期受軍法審判的李媽兜、杜孝生案為例,在不制憲的現行憲法秩序下進行轉型正義的憲法判決。審判長陳瑤華指出,在11月13、19日言詞辯論後,大法官經12次閉門會議討論,針對兩案的爭點做成一致性判決,並提出2份協同意見書及1份部分不同意見書。
台灣民主化前 「不法國家」概念首度提出
在判決主文中,大法官認為台灣在民主化之前的動員戡亂時期暨戒嚴體制是「不法國家」體制。陳瑤華指出,這是「不法國家」概念的首度提出。
判決指出,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在於保障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利,不僅國家公權力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節制,權力分立、依法行政、司法獨立、依法審判、法律安定性等法治國原則,也都須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目的;即使國家處於緊急危難狀態,為避免權力集中造成濫權,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獲憲法授權採取緊急措施的機關,也須受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拘束,緊急措施的行使也有時間及事項的限制,並應由另一憲法機關審查是否逾越憲法。
孫迺翊:法律如何成為為統治者服務的工具
大法官孫迺翊指出,在這樣的自由民主憲政價值下,大法官試著評價在動員戡亂和戒嚴體制下,「憲法如何受到破棄、法律如何成為為統治者服務的工具」;而在那樣極權獨裁的不法國家體制下,統治者透過情治系統滲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全面監控人民生活,軍事審判制度成為統治者整肅異己的工具。
她指出,這些工具包括1992年修正前的舊《刑法》第100條第1項、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及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制度。判決指出,這些「不法國家」體制的法律制度,因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屬違憲。
孫迺翊表示,這些「不法國家」體制的司法不義造成台灣社會噤聲、人民服膺權威、喪失關心公共議題能力,影響跨越數代,直到現在,台灣的民主猶待深化。
杜孝生、李媽兜後代 被拒於補償門外
戒嚴時期受不當審判的受害者渴望解嚴後能獲平反,但《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禁止受軍事審判者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而提供受害者金錢補償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限定受補償範圍,讓許多受害者被排拒在外,杜孝生、李媽兜的後代就分別因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而遭拒,模擬憲法法庭也分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