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常委:黨主席的例行報告對象
本文在第二篇探討國民黨的黨內制度及權力運作時曾提到,雖然在制度上,中常會被設計為國民黨的中央權力機關,不過由於黨內制度卻賦予黨主席更大的權限,綜理黨務且身兼中常會主席,(黨章第17 條),擁有部分指定中常委(黨章 22 條)和許多黨職的指派權力,就使得中常會中央權力機關的功能,在實質上被黨主席一人所取代,讓中常會其他的中常委有淪於黨主席的例行報告對象之嫌。
而造成此現象,除了前述所提,由於黨主席權限過大外,事實上,亦因黨內制度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中常會的功能。舉例來說,中常會的常務委員即被設計多達 39 人(黨章 22 條),僧多粥少,因此在人數過於眾多的情況下,就嚴重稀釋個別中常委的權力以及中常會實際的議事能力。因為中常會在制度上,1 周僅在周3 召開 1 次由黨主席擔任會議主席的 2 小時例會,(中常會議事規則第 2、4、8 條),中常委要發言還須事先經過登記,每案以 6 人發言為原則,且僅能發言 3-5 分鐘(中常會議事規則第 8 條),其議程甚至由黨主席任命的秘書長編定(中常會議事規則第 5 條)。
這也就是說,1 位中常委在多數時候,僅能在每周 1 次的 2 小時例會上,與其他38 位同僚,針對黨主席優先編排的議程,爭搶 15%左右的 3 分鐘發言,最終讓多數中常委,在多數時間僅能聽取黨主席及報告人、同僚的報告,難以表達自身意見。
另一方面,中常會在最重要的表決規則上,僅粗糙規定以舉手方式行之,必要時才可用無記名投票為之(中常會議事規則第 9 條)。而所謂的粗糙,即在於中常會議事規則並未明訂舉手方式,使得會議主席,即黨主席可以用反面意見舉手,降低中常會否決議案通過的可能。此即是說,如果採取反面意見舉手,那不舉手的中常委就會被視為同意該議案,因此在許多中常委顧忌成為少數舉手反對的孤鳥,或是不願公開反對黨主席之議案的情況下,就使得中常會時常是在沒有反對意見,或是不舉手反對人數多於舉手反對人數的情形下,通過表決。這也同時造成中常委若不支持黨主席的議案,則更傾向於以缺席來表示反對。近日發生的中常委集體缺席事件,即屬如此,以集體缺席的方式,否決洪秀柱所欲推動的黨主席提前改選案和黃復興黨代表合併一般黨代表案。
二、中常委合議制:黨主席權威的下降
承前所述,由於歷史因素,雖然國民黨中央的最高權力機關在制度上為中常會,然而由於黨主席被賦予相當大的權限,就使得國民黨中央的運作更近於黨主席集權的獨任制,而非中常委合議制。這樣的權力運作,在民主化前,由於黨主席具備極大的權威,因此得以順暢運行。然而在民主化後,黨主席即使擔任總統,亦無法再具備同等權威,黨內時有摩擦發生,更不用提黨主席在不擔任總統,或是不被期望能選上總統的情況下,更容易發生黨內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