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系列(2)高涌誠:死刑執行的「程序正義」

2014-05-06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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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更要兼顧「程序正義」(取自廢死盟官網)

執行死刑更要兼顧「程序正義」(取自廢死盟官網)

在歷經去年九月的馬王政爭與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後,台灣民眾最被啟蒙的觀念,應該非「程序正義」莫屬。在馬王政爭中,馬英九念茲在茲的「實體正義」,是王金平的司法關說行為應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卻沒預料到因為黃世銘逾越「程序正義」的紅線(濫權監聽、越權報告等等),民意反而靠向王金平,以致馬英九全盤皆輸。而太陽花學運之興起原因,眾所皆知就是「張慶忠的30秒」,完全不按照立法院正常的議事程序,憑藉主席身份躲到一旁逕自宣布通過,終於引爆眾怒而佔領立法院。從這兩個例子可知,不管實質上的目的有多麼正當,只要程序手段可議,都會模糊掉目的的正當性,甚至合法反成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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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議題上,贊成死刑在台灣一直有極高的民意支持度,反對死刑的人士縱有千百理由也很難改變這樣的民意,但雙方即使論戰不休,也還是會有些許共識,那就是「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因此,法院在判決死刑時,不能有冤判,而在真正執行前必須一再確認判決的正確性,也要依照一定的SOP才能執行。為了作這樣的確保,法務部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必須確認死刑案件沒有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也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程序正在進行,才能將死刑案件報法務部執行。法務部更製作了「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要求死刑案件在執行前必須一一核對是否有不應執行的事由。依據這些規定,執行死刑照說應該很嚴謹,層層把關,絕對不會出錯才是。但實際上呢?當權力者的意志就是要殺人時,有再多SOP也沒用,而為了達成目的,就算手段有瑕疵也沒關係。馬政府一直在重蹈覆轍而學不到教訓,不僅令人憤怒,更令人覺得可悲。

4月29日傍晚6時左右,法務部同時於北、中、南、東四個看守所執行死刑。這次的執行保密到家,事前完全不知道執行名單,因為3 月底法務部已開始作執行死刑準備,醞釀期比較長,對高檢署與看守所而言,就是等執行令而已,不算是突襲式的執行。反之,以往幾次的執行醞釀期較短,且都是在週五,只有在部長簽令後才會通知看守所準備,但執行名單不像這次執行保密到最後一刻,而是在執行當日就先送到看守所,所以準備受刑的死囚在週五當日會被禁止接見,律師如果在週五無理由見不到死刑確定的當事人,大概心裡就有數了。因此,這次執行比較特殊的是,因為是在星期二,看守所當日早上也不知道名單,所以死刑犯劉炎國的律師邱顯智在當日還能去辦理律師會見,也與劉炎國討論最新撰擬的非常上訴狀,並說服劉炎國再多簽署同所其他二位律師的委任狀。律師與當事人壓根不知道那是最後一次的生離死別。下午4時多,邱顯智律師突然獲悉當日將執行死刑,在一身冷汗之下立刻將劉炎國確認過的非常上訴狀提出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然而卻在6時多經媒體報導得知劉炎國已槍決,隔(30)日上午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駁回非常上訴聲請的通知,而最高法院檢察署寄出公文時間是29日晚上7時,上面記載正本也另送劉炎國本人。咦?不是6時多就槍決了嗎?7時寄送的正本是要如何能送達給劉炎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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