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法庭錄音聊備一格

2014-10-28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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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聊備一格,而去年修正的〈法庭錄音及保存辦法〉甚至引起違憲批評。(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法庭錄音聊備一格,而去年修正的〈法庭錄音及保存辦法〉甚至引起違憲批評。(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我國法院依法必須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第 219 條,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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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記已經有速錄機,未為採用

為了法庭忠實迅速作成記錄,美國與加拿大把速記技巧 (shorthand)予以器械化,發展成為速錄機(stenographer),在法庭中作成逐字錄。立法院早年退休的速記員返回大陸引發構思創出中文速錄機。現已普遍運用於大陸重要都市之法院之中。每分鐘速錄可達600字,語音落文稿出,大陸官方且有國家級證照發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曾與銘傳大學法律系合作,從大陸引進機具與教師,培訓了一批速錄員。可惜法院一直抗拒此一技術,而自行研發電腦中之「追音輸入法」。至今法院要求書記官每分鐘打字輸入,僅30~80個字。在美加速錄員 (court reporter)經二至四年培訓,經認證宣誓後,擔任法庭逐字筆錄每分鐘至少達225個單字。速錄員是專業人員,薪資甚高。依據美國國家統計局報告,年收入可達三十至六十萬美元,已與律師相當。台灣培訓出來的速錄員亦甚搶手,經常為仲裁案件製作筆錄,有時為電視做同步字幕翻譯。

筆錄簡窳,法庭錄音至關重要

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所以筆錄極為重要。然而,目下法院之筆錄並非逐字錄。民訴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刑事訴訟法雖未規定可摘錄要旨,但事實上均由書記官摘要,且經常由法官或檢察官將受訊人語詞整理轉換為文字後,命書記官記錄。筆錄非但潦草簡略,且因經由聽聞摘錄常有理解錯誤或詞不達意。因此,法院中錄音之留存至關重要。

刑訴第 44-1 條「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並規定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民事訴訟法第 213-1 條亦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但是世界各國司法審理制度中,未必都須製作筆錄。以英國及香港的訴訟程序,法庭訴訟進行程序必須全程錄音,法官與檢辯雙方均須自行記錄發言內容,除非日後爭執,不會製作逐字筆錄。因此,法庭錄音非但是強制的規範,而且當事人當然可以取得錄音,至於製作成逐字譯文則須付費。

確認筆錄,必須勘驗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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