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聲請釋憲,行政院表達遺憾,立法院中執政黨籍委員一片罵聲,說是監察院不務正業,逾越職權了。行政院不樂見,立法院中的執政者咒罵挑戰其立法違憲,也不奇怪。有道是權力的臥榻之旁豈容他人鼾睡,本為執政者的基本心態,並不因為那一個政黨執政而有差別;這也正是民主國家需要憲法的道理所在。
監察院聲請釋憲,最早是從民國41年開始,至今已有超過65年的歷史。如果憲法之中設置了任何不受執政黨指揮的憲政機關,監察院必是其中之一(其他兩個機關應該是司法院與考試院)。如果權力分立之中,政府有任何專為糾正政府錯誤而設的機關,那就是監察院無疑。所以,有兩件事註定與監察院一定分不開:在政黨民主政治中專門糾正政府錯誤的機關,看起來一定像是在野的政府機關;在政黨民主政治中專門糾正政府錯誤的機關,一定常常讓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覺得礙事又礙眼,巴不得廢了圖個清淨。這兩點,都是監察院的宿命。
不妨看看60餘年來,監察院是如何聲請釋憲的。戒嚴時代,是威權統治時代,也曾是監察院經常聲請釋憲的年代。以下是在台灣解嚴之前,大法官因監察院聲請而做出解釋的一覧表,一共是37件,約占戒嚴期間大法官214件解釋的六分之一:
戒嚴38個年頭之中,監察院對之提出憲法挑戰的法令極多,包括公務員兼職媒體、檢察官與法官分際、黨職充公職、叛亂犯的赦免限制、法院隷屬司法行政部、出版法違憲、違警罰法違憲、總動員法權力、徵收不補償、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未成年叛亂犯的處罰等等。在那個可說是萬馬齊喑的年代,監察院獨樹一格,即使不能說是專唱反調,說是哪壺不開提哪壺,應該也不為過。在老蔣總統的眼裡,監察院一定比花瓶反對黨還更可厭、可惡。大法官解釋,有的接著發揮司法審查的憲法功能(例如釋6、13、20、86、166),有的就說政府有理(如釋105、129),至於大打太極拳的例子也是有的(如釋68)。監察院儼然有如當時最大的在野勢力,卻也還是政府之中一個獨立的憲政機關,長期繼續開張運作!蔣總統看監察院不順眼,也沒敢說廢了監察院。
從今天看來,世界上如果有任何類似的政府機關設置,最接近的應該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監察使了。當年監察院聲請解釋的案件,大部分也都是在為平民的基本權利發聲,實質上扮演著某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
解嚴之後,人民聲請解釋成為大法官解釋的最大宗來源,監察院則也還有7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紀錄,仍然大都與抑制權力濫用、保障人權的議題有關。分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