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你的社群言論會構成流行疫情之造謠刑責嗎?

2020-04-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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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榮譽理事長李來希先前因在臉書留言處宣稱「民眾為了買口罩被車輾斃」,遭到警方偵辦。(資料照,顏麟宇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榮譽理事長李來希先前因在臉書留言處宣稱「民眾為了買口罩被車輾斃」,遭到警方偵辦。(資料照,顏麟宇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榮譽理事長李來希三月間在臉書使用新聞照片貼文:「為了排隊買口罩,被車輾斃!」立法委員王定宇認為是造謠,呼籲法辦,果然遭到地檢署迅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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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媒體的方便性,隨時都可向公眾發布個人看法,人人都是自媒體,這類問題只會愈來愈多。如果當時貼文內容是寫:「為了排隊買口罩,『騎車外出』被車輾斃!」也許就不會有後續的司法偵查。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次,《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二相比較,新冠肺炎COVID-19特別條例的刑責比較重,法律競合下而適用此罪。類似散播疫情假消息的刑罰要件如下:「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人人都是自媒體 疫情相關言論必須謹慎

檢視某人散播一個訊息或資訊,客觀不實在而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基本上符合上述要件,目前局勢看來,要被認為不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也難。換句話說,在臉書或Line群組貼文,屬於新冠肺炎流行疫情相關訊息,客觀上看起來有點問題,就可能被移送法辦,至於地檢署是否起訴又是另外一回事。事實上,前述李來希所指的死亡車禍事件,媒體先前的報導標題大略是:「悲!騎士出門買口罩 婦閃為停車遭追撞慘死」、「女騎士買口罩閃違停遭輾爆頭亡」、「家屬到場對死者僅為出門排隊買口罩卻遭此橫禍悲慟不已」。因此,檢方依據客觀證據,認定李來希的PO文,基本上未有特別擴大渲染,更重要的,在貼文中沒有提及新冠肺炎的疫情,故認為與刑罰要件未合,給予不起訴處分。

還原該件車禍事實,網路上搜尋該件車禍的新聞消息,大概可以瞭解始末,就是某六十多歲婦人騎機車出門要去買口罩,因為遇到違規併排停車,而導致發生車禍過逝,當時買口罩幾乎都要排隊才買得到。李來希的講法,是欲藉此對政府口罩政策的批評,大致上沒什麼問題,然而「為了排隊買口罩,被車輾斃」與「為了排隊買口罩,『騎車外出』被車輾斃」,二者意思有所差別,畢竟「排隊被輾斃」與「騎車被輾斃」是不一樣的。因此,政府為防止流行疫情的假消息影響公安,乃大舉查辦,也其來有自,各有各的立場。

李來希對政府口罩配給政策批評,乃屬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確實如此。但是,話若講得更清楚,問題就會少一點。例如:原先新聞報導,文字內容就講的比較清楚,閱讀者可以明確瞭解前後始末。當然,批評者會認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總算,檢方快刀斬亂麻,很快地作出結論。疫情當頭,大眾應瞭解相關言論的表達,還是要明確查證、清楚說明,才能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台北捷運正努力宣導進站旅客須全程配戴口罩。(台北市政府提供)
防疫當前,雖然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發表疫情相關言論還是要先明確查證,以免觸法。(資料照,台北市政府提供)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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