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貴芬條款 摑醫護重判3年

2014-01-1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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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蘆竹鄉代王貴芬衝進急診室打護士案引發舉國側目,立法院為此通過醫療法。(取自新浪網)

日前蘆竹鄉代王貴芬衝進急診室打護士案引發舉國側目,立法院為此通過醫療法。(取自新浪網)

國內去年11月發生鄉民代表掌摑護理人員事件,急診室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趕在今(14)日休會前,晚間三讀通過俗稱「王貴芬條款」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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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將「非告訴乃論」的精神予以入法,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或危害醫療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要移送檢察官偵辦。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中更明定罰則,以強暴、脅迫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療法》修法後也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未來對於所有醫療暴力行為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未來檢方、警方也都必須負起責任,貫徹非告訴乃論罪的精神,讓醫病關係達到平衡,呼應社會期待。

立法說明中也強調,為了避免《醫療法》新修條文太過嚴格,反而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因此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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