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做為司法改革議題,近來又引起討論,應否將參審與陪審一併試行,已成為焦點。一併試行,會違反司法對於人民的平等保障嗎?這個問題的出現,顯示了此中有個重大盲點,就是忽略了人民參與審判,對案件當事人而言,只能是選擇,不會是義務。
若問為什麼要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改革?說法一是要提昇人們對於司法審判的信心;說法二是要提昇司法的民主性格。這兩種說法指向一個共同答案:推動人們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改革,不論是參審還是陪審,都是為了增益司法的民主性格,提昇司法的社會信用。
現行的司法審判缺乏人民參與,案件當事人並無其他的選擇。增加人民參與審判的訴訟機制,是提供人民一個新的選擇。如果它是更好的制度,案件當事人應會樂於適用。但必須是出自當事人的自由選擇,不能是當事人的義務。
訴訟權是當事人的基本人權,當事人不論是因為什麼理由不願意嘗試新的制度,都可回頭選擇既有的審判制度,作為訴訟基本權的底線。
參審員或陪審員,都是沒有受過正式法律教育的素人。陪審員的責任是審視與斟酌證據,認定並判斷事實;參審員的責任,還不僅僅是審查證據,認定判斷事實,還須要適用法律,針對案件中爭議的法律問題,做出司法判決。試問,任何一個案件當事人,不會認真思考業餘的參審員或是陪審員,有無能力做出可將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歸零的判決?還是應該選擇交由有專業知識的職業法官做出決定?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付給素人還是職業的法官來做決定,不該是憲法保障的訴訟選擇權嗎?
在有陪審制的國家,選擇只做事實判斷的陪審,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司法人權。選擇是否交由對事實及法律問題都有權決定的參審員,難道不更該是基本人權嗎?
那擔任參審員或陪審員呢?一位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平民,法律可以強迫他擔任法官嗎?即使陪審員都有事實判斷的能力,但是憲法沒有規定陪審是國家必須提供的訴訟程序,平民為何負有義務出任陪審員?難道不該先徵求他們同意?
參審員呢?參審員是不折不扣的法官!試問,國家為什麼可以強制任何平民擔任法官?一位自問沒有能力擔任法官的平民,為什麼不能拒絕擔任法官?法官,怎麼可以是因為法律的強制而坐上審判席呢?
國家可以因為覺得人民不夠信任法官,就強迫人民擔任法官嗎?人民有義務參與審判嗎?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