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國慶日持刀割破國旗的陳儀庭等3人,被依侮辱國旗罪判刑,他們事後上訴,新北地院二審認定是表達政治意見,受言論自由保障,今天逆轉改判無罪。
陳儀庭、陳妙婷前年在嘉義縣太保市故宮南院潑漆,兩人前年國慶日又再夥同3名朋友,跑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遭新北地檢起訴。
依侮辱國旗罪提公訴 一審判拘役20天
新北市檢方依刑法侮辱國旗罪,將5人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新北地院去年12月一審簡易判5人各拘役20天,得以易科罰金。而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3人供稱,當天行為只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也指出「不認為那是我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我主張台灣獨立,驅逐中華殖民政權,國旗遭割毀很符合我的理念」、「不太認同現有政府,我認為這個政府是當時從中國內戰來台灣,他不能代表台灣」等說法。
法官也考量,3人事後曾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理念,認定其毀損國旗行為只是「表達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逆轉改判3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然而,二審新北地院仍認為5人毀損國旗的行為,恐涉「毀損罪」,但由於被害人未提告,法院無權審理;而同案被告徐大為、廖安祈,由於未上訴,已遭判有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