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會只有獨裁者」政大教授引各國經驗談轉型正義究責:「揭露」才可能得到和解

2020-07-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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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處理加害人作法,林佳和說,「真相委員會」往往被認為「不處理加害人,才組真相委員會」,但事實是60幾個國家都有組成;有些人認為必須放過加害人,但在南非、阿根廷是希望加害人在電視前述說「我過去做什麼」。然而,這作法一開始被認為很好,後來被認為失敗,因為很少人願意到電視前說自己做過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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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事追訴,如果是國際法的核心犯罪如種族屠殺、反人性暴行、戰爭罪,基本上要追訴起來沒問題,適用「普世管轄權」,最有名的是案例即智利前總統皮諾契,即便其後來逃到西班牙,英國法院也要追訴他。

然而刑事追訴的缺點常是「個別化罪責」,常聚焦在特定加害人做過什麼、忽略掉體系之惡,「是那個人可惡,不是他濫權」。此外,刑事追訴也有也必須考量到《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例如無罪推動、當事人拒絕陳述的權利等,這對年代久遠的案件會產生很大追訴困難、被告量刑上也有困難,因此相關案件法院會選擇不管前因後果、不管政治偵防時空背景、只問被告做了什麼,最後適得其反,讓轉型正義的體系性背景完全被忽略,「只會說他在某年某月某天做什麼,國家體系好像就沒問題。」

為降低裁判困難、增加被告接受度,刑事追訴上也長期協商解決「拜託你認罪」,是各國不得不的選擇,畢竟事件往往有年代間隔,就算抓得到被告,若對方審到一半離開人世,一切又化為烏有了。然而協商作法,可能也與眾人認知的「正義」有落差。

刑事追訴的最經典案例是1994年盧安達百日種族大屠殺,國際法院、內國法院、盧安達「草地法院」各級法院同時啟動,昨天屠殺剛結束、各級法院就馬上啟動審判,這被認為是國際典範,但也是幾乎不可能再現的作法。

關於刑事追訴是否會違反溯及既往原則,無論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都認為不違反公約的情況下可以容許例外,最有名的例外就是「轉型正義」,然而,儘管國際認為追訴沒有時效問題,很多威權時期的犯行其實不算是國際法上的核心犯罪,也有爭議。

東德「除垢」經驗:將昔日有侵害人權疑慮的公務員排除於公務體系之外,未來有效防堵侵害人權情事再現

至於公部門的人事清查,即所謂「除垢」,林佳和說這較常見於東歐經驗,係透過一定程序,將昔日有侵害人權疑慮的公務員排除於公務體系之外,未來有效防堵侵害人權情事再現。

依過去經驗,警察、國安單位是被除垢的主要目標,東歐除垢會把清查結果公諸於世,是大部份人可以看得到、不是利害關係人才可以閱覽,然而捷克也曾發生過記者擅改檔案事件,捷克檔案局作法是消極地決定:既已無法查明真偽,乾脆全部都公開、世人自由判斷。東歐最有名的「線民」係波蘭前總統華勒沙,其一直堅持自己是冤枉的、多數人也相信他是被冤枉的,但他的名字就是在檔案裡有記錄,也不確定是否為當時線民或特務基於某些目的偽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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