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近傳出對2名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死刑犯執行死刑,根據日本媒體的統計,上一次日本執行死刑是在2016年11月,死囚自判刑至行刑需時約為7年6個月。這個例子不禁讓人想起台灣的「死刑不執行」問題。
台灣和日本的制度差不多,死刑定讞後,必須由法務部長(法務大臣)簽令執行,如果法務部長(法務大臣)不簽令,就不會執行。於是就有部分法務部長(法務大臣),基於自己的信仰或價值觀,對於已定讞的死刑犯,遲遲不願簽署執行令;當換了一位「守法」的法務部長(法務大臣)簽令執行時,又往往被人權團體抗議。台灣和日本如此相似,但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己經改採了具陪審色彩的參審員制,死刑犯都是「人民法官」參與定讞的,執行至少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抗議聲浪小一點,但台灣未採參審制或陪審制,因此台灣的問題更形嚴重。
在台灣,主張廢死的人權團體強調,根據人權公約,為了保障死刑犯的人權(主要是避免誤判),死刑未廢除之前,應「不執行死刑」。以往對於此種主張,反駁的主要依據是「依法行政」(在法治國家,必須執行已定讞的判決),但日本的例子以及台灣現行的法律,卻讓人發現一個更麻煩的問題,那就是死刑犯究竟是什麼身分?
死刑犯的身分?很奇怪的問題?其實是一個現行法上邏輯上的困境。
從刑法上來說,主刑罰分為3大類:生命刑、自由刑、罰金刑。3種刑罰的本質是不相同的。因此,如果法官判的是自由刑,就不能執行生命刑。但是,判的是生命刑可以執行自由刑嗎?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當然不可以,判什麼刑就應該執行什麼刑。
當法院判決被告死刑定讞時,「監獄」可以把這個人抓起來關嗎?答案是不行!
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可知監獄收容之對象不包括處死刑和罰金之受刑人,被判了死刑的人,不能關到「監獄」中。那問題來了,死刑犯不可能放出來「叭叭走」,他們「關」在那裏?
羈押法第1條規定:「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檢察官於案件偵查中,為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滅證,得向法院聲請羈押;審判中,法官亦可裁定羈押,羈押之被告即收容於看守所。在被告的犯罪還沒有定讞之前,所有的被告都只是嫌疑人,不能關在監獄中,只能「羈押」在看守所中。(關在監獄中和羈押在看守所中,法律上是不同的,後者不能稱為「關」)
然後,我們所有的刑事法律,關於羈押,都只有規定「偵查中」及「審判中」,完全沒有規定「審判後」,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立法者認為,審判後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就移去「監獄」關了,沒有羈押問題;審判後罰錢的人以及無罪的人,就釋放了,也沒有羈押問題;審判後被判死刑的呢?就死掉了…就死掉了…就死掉了…,當然也沒有羈押問題。實務上怎麼處理?不敢關在監獄(因為違法),於是就只能繼續羈押在看守所中,理由當然是重罪、有逃亡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