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任由新光一號付2筆管理費

兆豐銀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放任新光R1管理費同業最高。(新新聞資料照)

一月七日,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新光R1)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一則重訊,主旨是「信託監察人請求受託機構停止複委任機構執行管理行為」。

公告內容寫著:「一、新光一號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年(二○二一年)一月五日函請受託機構停止複委任機構『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管理行為及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關係企業承租停車位之相關交易。二、受託機構就前開事項所涉案相關事情刻正調查確認中,待全案事實釐清後再為公告說明,以為全體受益人之權益。」

這份公告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會有複委任?「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究竟違反了什麼?為何新光R1會跟關係企業承租停車位?讓新光一號的受益人看得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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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新光R1)

代號:01003T
成立時間:2005年12月
受託機構:兆豐商銀
管理機構:新昕國際
管理規模:113億新台幣
管理物業:新光天母傑仕堡、新光國際商業大廈(南京)、台南新光三越、台北台證金融大樓

唯獨新光一號有高達三筆管理費用

從新光一號的基金公開說明書來看,新光一號的受託機構為兆豐商銀,管理機構為新昕國際,新昕背後大股東是新保投資、新光建設與大台北瓦斯,都是新光集團旗下企業或大股東個人的公司(新光建設)。

但比較特別的是,新昕國際雖然名為新光一號的管理機構,但新昕國際不是自己管理,是複委託給「新壽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誇張的是,新壽大廈管理費用卻不是由新昕國際付款,而由新光一號基金來付。這是其他六家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所獨有的特例。

從國內現有七檔REITs基金年報分析,每一家管理機構所收取的報酬費用都不同,一般約在基金總資產的○.一%至○.二%之間,但大多只付一筆管理費用,唯獨新光一號有高達三筆管理費用。

從二○一九年新光一號財報可以看出,新光一號除了付給新昕國際三八○○萬元外,還有另外兩筆複委託費用,一筆是付給新壽大廈管理一一二○萬元,一筆是付給福永企業,約二九七○萬元,總計新光一號花在管理費用上約七八九○萬元,是其他REITs的兩倍以上。

其中,福永企業是福華飯店子公司,是酒店式公寓天母傑仕堡的管理公司,從事飯店式服務,不在新昕國際的業務範圍,因此新光一號付給福永管理費用被視為可以接受,最大爭議點就在新壽公寓大廈身上。

至今沒有依據法規提出修改契約

若依新光一號的公開說明書記載,新壽公寓大廈所從事的管理服務都是一般事務性的工作,跟新昕國際業務頗為重疊,加上新光一號四座標的物中的天母傑仕堡已委請福永企業管理,台南新光三越百貨大樓也有新光三越團隊自行管理,這兩棟都不需新昕國際費心。

另外,南京新光國際商業大樓與台證大樓,新光一號都只持有部分樓層而非整棟,根本不需要動用兩家管理公司管理,為何同一個工作卻要新光一號付兩次錢,這是對受益人剝兩次皮,難道身為受託機構的兆豐銀不知情?

○五年基金發行時的公開說明書寫道,新昕複委託給新壽公寓大廈以一年為限,並要求兆豐商銀檢討是否有必要「複委託」。

兆豐銀不願把查核結果據實公告

但至今看來,兆豐商銀似乎都從來沒有檢視過,讓新光一號以每年一千多萬元付給新壽公寓大廈,白白多花了一.五億元。

不僅如此,新光一號是新壽把所持有的四棟大樓拿來證券化,賣給一般投資人後,又找新光集團旗下新昕國際管理,之後再複委託給關係人「新壽公寓大廈」,且管理費還是其他REITs兩至三倍,是否有圖利關係人之嫌?受託機構兆豐銀不理,金管會是不是應該出面管管了?

若依據金管會○八年所公布的「受託機構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委任契約範本」規定,複委任對象要公開遴選,且費用要由管理機構自行吸收。但新光一號至今卻沒有依據法規提出修改契約,還是由基金來負擔複委託費用,這在新光一號的投資人看來,兆豐商銀算是瀆職了。

本刊詢問新光一號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總經理林超驊,他指出,早在去年七月就有投資人對新光一號的受託機構與管理機構管理失當、「其他費用」不合理暴增的情況,以書面向金管會提出舉發。

他說,晶華公寓大廈於去年九月被受益人大會推選為信託監察人之後,應受益人會議所託,對新光一號的管理績效與財務狀況展開查核,並在今年一月完成。他們發現新光一號有超高的管理費用都跟複委託有關,且還是關係人,他想問兆豐銀:「這若是你的錢,你願意同一件事付兩次錢?」兆豐銀不應該繼續包庇管理機構。

令林超驊氣憤的是,他們將查核結果請受託機構兆豐銀公告,兆豐銀卻不願據實公告,做為信託監察人,只好退而求其次地要求他們立刻停止複委託等行為。

信託監察人控訴兆豐刻意阻擾

殊不知兆豐還在公告上說要展開調查,「兆豐銀都已經調查半年了,卻一點下文都沒有,又不願公告信託監察人的調查結果。」林超驊直言兆豐銀刻意阻擾。

林超驊說,兆豐銀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有縱容管理機構之嫌,侵害投資人權益。他不排除以信託監察人身分召開受益人大會,來公開向受益人說明他們查核的結果,把兆豐銀沒有盡善良管理人之職公諸於投資人。

對於信託監察人的指控,兆豐商銀給本刊回應是:「本行擔任新光一號之受託機構,相關基金事務均依法辦理。針對貴媒體所詢之問題,因考量或有涉訟之虞,本行目前不宜回應,建議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詳閱公開說明書。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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