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葉繼元因性別認同留長髮,被保二總隊記17支申誡,且考績連續2年被打丙等,差點於前年丟掉工作,葉繼元反控保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告要求撤銷考績評定,附帶國賠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6)日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決敗訴。
從2013年起,葉繼元3年內因違反服儀規定被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繼元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葉繼元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
北高行法官今開庭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且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法官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葉繼元敗訴。
葉繼元對此判決表示,他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說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他會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