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德路民房內違法隔間成數個小單元,於5日發生大火釀1死,引發關注。台北市長柯文哲6日上午宣示,要移除前市長陳水扁任內畫下的84年以前違建緩拆的「行政命令」。然而經查,「阿扁線」的行政命令早在當時為此立「法」,扁的違建特赦精神已全數落實在《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自治規則中,除非修此法,否則,柯文哲無從移除扁時代的特赦線,建管處公務員更必須此法行事,柯所稱廢除行政命令並無實質意義。
柯文哲所謂的阿扁特赦線,指的是84年以前的違建,市府緩拆,或在形式上不拆,當時的目的在解決北市違建過多,無法處理的情況。早在扁當時,就已將特赦線及相關處理方式,訂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自治規則,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實施20多年,法中明定,84年以前的違建,除特殊情況,否則「分期分類」處理。
除非柯文哲修法,否則違建只能照舊、依法行事
因此,柯文哲今早所說拿掉「阿扁特赦」行政命令一事,由於《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屬「自治規則」,較當時扁的「行政命令」位階更高,柯文哲僅廢除扁的行政命令並無意義,除非柯文哲打算修法,否則一切處理違建都只能照舊,依法行事。
都發局晚間也發出「屬83年以前屋頂既存違建涉及妨礙公安仍依法查拆」新聞稿,突顯出既有處理原則都已存在,而經了解,柯市府內近期也沒有討論到去「阿扁線」的問題,建管處同仁更是看到柯P的受訪報導,才知道要宣布去「扁線」。
84年以後的新違建採「即報即拆」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條,所謂「既存違建」,是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之後稱「新違建」,而既存違建採「緩拆」,84年以後的新違建採「即報即拆」。
同法25條,規定了「既存違建」的處理方式,經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換言之,除特殊情況,否則緩拆或在形同「不拆」。如25條中明定,既存大型違建、列入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此外,該法也規範了,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2層以上之違建,就被列為「危害公安」的既存違建,柯市府依此條,也定出「208頂樓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