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購物台無法申請執照?黨政軍條款簡直成了天羅地網

2018-04-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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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條款是否放寬、如何放寬,亦或者是調整該等條款之裁罰對象,皆屬立法論上難解而尚待廣泛的問題。」(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攝/CC BY 3.0)

「黨政軍條款是否放寬、如何放寬,亦或者是調整該等條款之裁罰對象,皆屬立法論上難解而尚待廣泛的問題。」(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攝/CC BY 3.0)

2018年4月1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立院各黨團對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之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衛廣法第64條之再次修正。該條規定「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準用衛廣法第5條之「黨政軍條款」,致使實務運作上問題不斷。相類似之問題本人曾撰文探討,黨政軍條款一方面維繫我國媒體業不受政治力直接干擾,但同時也造成了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請執照事件即屬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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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種類甚多,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常被討論的即為「購物頻道」。於修法前經營購物頻道一事被視為有線電視系統服務之一,無須單獨申請許可執照就可以經營。後於2016年1月6日衛廣法修法時,因立院認為基於考量對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範之一致性以及有效管理,將購物頻道等頻道從有線電視系統分離,視為一般衛星廣播電視應同時納入衛廣法之規範,故修法新增現行衛廣法第64條,使得購物頻道等必須申請許可執照始可經營。該條文並命當時已經從事購物頻道經營之業者必須於修法後半年內申請衛星廣播電視執照。

該條文修正新增後,購物頻道等頻道須申請廣播衛星電視許可,也同時準用衛廣法第5條而受黨政軍條款之限制。如此一來原本無須申請執照的購物頻道業者,因修法而須申請執照,若該等業者原本即已有涉黨政軍條款之情事,將因衛廣法第10條之限制而無法申請到衛廣執照。為了處理前述現象,立院於2016年11月9日修正該條第2項,給予修法前即經營購物頻道之業者兩年緩衝期間申請許可。該期限將於2018年11月屆滿,屆時該等原已存在,且實質上難以達成黨政軍條款之購物頻道將首當其衝受到影響。

現行黨政軍條款甚為嚴苛,使得公開發行之公司幾乎難以經營媒體相關事業,也同時使得少數黨政軍人士得透過對於公司之少量持股使該公司難以開展、持續經營媒體事業。而在原本無須取得執照的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中,這樣的問題會更加顯著。質言之,許多現已持續經營購物頻道之企業,實質上無法排除其內部具黨政軍色彩之股東,目前因為這樣實然面的問題,該等企業持續透過衛廣法第64條第2項的例外條款而處於無法申請執照但持續經營的狀態。

對此問題,朝野立委皆曾經表達過修法意見。2016年4月13日,陳歐珀、陳雪生等19位立委即認為通過衛廣法第64條修正增定之前提,是在於一併修正衛廣法第5條黨政軍條款,然而因實際因素,黨政軍條款並未併同修正,進而影響當時已存在業者之經營及財產權,此次提案後來促成當年年底衛廣法第64條第2項之修正,並給予業者處理時間。於兩年即將期滿的今日,陳雪生等18名立委再次提出修正案,認為而黨政軍條款何時鬆綁仍無法確定,兼之購物頻道性質對於輿論或公共意見之形成與支配並不具影響力,建議再次修正延長業者申照時間為四年。

從2016年初修法至今兩年餘,由2016年底的修法延長至近日的修法提案,也過了一年半,至今尚無任何「具體」解決方式,黨政軍條款是否放寬、如何放寬,亦或者是調整該等條款之裁罰對象,皆屬立法論上難解而尚待廣泛的問題。對政府機關來說,此一問題除複雜而難以處理外,又容易受到許多輿論上的攻擊,需要再三思量。但吾輩仍期待NCC能儘速發聲,為此問題帶來一絲解決的曙光。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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