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發函出版業者,要求業者陸方授權的書籍,必須依照《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行政處分,消息一出,出版界為之譁然,痛斥為文革者有之,哀嘆書市低迷,政府還來這招者有之。
鬧了一天,文化部晚間發出澄清稿,強調該函乃「循例發出」,旨在提醒業者申請,並非刻意突然要審查大陸出版品云云。
文化部澄清的符合現狀與事實,不過,一紙循例發出的公函,能激起千堆雪,反應了一件事,文化界或出版業對蔡政府的兩岸政策和行政措施,顯然高度不信任,才會如驚弓之鳥,担心文化部拿著過時法令之雞毛,當選擇性執法(審查與處罰)之令箭, 這個不信任感,才值得蔡政府思考。
首先,台灣在解嚴之後,早已廢止出版法,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之一環,任何書刊不必報准或事前審查,「許可辦法」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頒的行政命令,近二十年來都處於存而不查,備而不用的狀態,影視出版品相對規範為多,畢竟到現在因為兩岸影視交流並不對等,台灣影視產業進入大陸所受限制極多,大陸電影也屬每年定額之配額制,雜誌刊號要事前審批,至於圖書類的規範形同具文,從制訂開始就沒真正落實過。
舉例而言,該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禁止進入台灣地區有四項列舉項目,諸如「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凸顯中共標誌者」,小紅書《毛語錄》早就進入台灣,且有多個版本,哪家出版社申請過?書市滿櫃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相關書籍,有正評有負評,難不成只禁正評,開放負評?街頭經常可見的五星旗都不抓了,抓有中共標誌的書籍,不是自找麻煩?
此外,該辦法也明定大陸簡體出版品在台出版,必須轉為正(繁)體字,台灣都已經開放專賣簡體書的書局,這個條文存在意義有限,重點是,台灣出版商的主要客群就是台灣的繁體字讀者,台灣人閱讀簡體字終究隔了一層,何況, 中華文化之美正,也在這繁體字;繁簡之別也包含印製裝幀視覺美感之別,誰肯放棄這個優勢?
其次,循例發出的公函會引起爭端,主要在業者參加文化部舉辦的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被「逮到」有十九家出版社的四十三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依辦法申請許可,文化部的作法從寬處理不罰,但也不准申請,同時要求補申請,未來若又經查獲則將予以行政處分。
從事理來論,政府優良讀物甄選當然以本土作家作品為優先,但因為該辦法既未真正執行遑論落實,而膽敢參加甄選的出版品,大概也不至於「為匪宣傳」,舉例而言,余秋雨的《文化苦旅》長年以來大概都是中小學的(指定)課外讀物,未必有申請;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的各種著作出版,肯定也未經申請…,每年大陸授權書籍在台出版者上萬種,就算業者都申請,文化部哪來的人力逐一審閱決定放行與否?這不是找出版社麻煩,這是文化部官員給自己找碴。
一起無端爭議會「爆發」,文化部除了發出澄清稿,可以思考或採取的積極作為應該是:第一,考慮廢除或修刪不合時宜的行政命令,何況該命令還有違憲之虞;第二,出版自由正是台灣的民主價值,書市不論多低迷,統獨都有市場,書市眾聲喧嘩,正是台灣最令人迷戀之處,多少陸客登台不可缺的行程就是大肆購書,不論大陸准不准出的書,在台灣都看得到,都有自由選擇閱讀的空間,這是兩岸的差異,更是台灣的優勢,兩岸要對話,文化交流、出版品對等互惠,還是政府可援引的籌碼,萬萬別用最笨的方法,嚴審嚴罰,既控制不了思想,管制不了價值,平白遭致反彈,再挨頓駡,何苦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