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今(11)日針對高雄氣爆事件正式宣判,法院以李長榮化工丙烯管線外洩,導致氣爆事件,判決榮化董事長李謀偉4年有期徒刑,李謀偉委任律師陳玲玉下午召開記者會,強調丙烯無嗅無味,若外洩到土壤中,並不會導致氣爆,之所以引發氣爆,主要係民國80年興建之箱涵,將石化管線包覆導致,陳玲玉強調,李謀偉在氣爆事件後,盡力負起罹難者與受傷者之後續賠償責任,「過失致死最重刑責5年,李謀偉身為企業負責人,並未負責石化管線之維運,法院判決4年有期徒刑,李謀偉只能選擇繼續上訴。」
陳玲玉今天代表李謀偉召開記者會,陳首先代表李謀偉,向前高雄市長陳菊、副市長許立明等人,過去3年多來,協助榮化與華運二家公司,與氣爆罹難者與受傷民眾達成和解,表達最大感謝。
過失致人於死最重刑責5年 李謀偉被判4年
接著,陳玲玉針對高雄地院今天一審判決,重判李謀偉4年有期徒刑表達遺憾,陳玲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最重刑責為5年,李謀偉被判處4年,是相當重的判決,很遺憾地,本次判決並未給我們真相,高雄氣爆真相是什麼?引起爆炸原因,並沒有透過科學方法澄清。」
陳表示,高雄氣爆是以下3個因素,才導致榮化的4吋丙烯管線,外洩到高雄市區地下水管線,首先是民國80年所建置的箱涵,二是監察院調查報告,針對中油在板橋氣爆後的全省石化管線清查工作有相對疏失,三則是高雄氣爆發生以前,現場瓦斯味濃厚、煙霧瀰漫,顯示有其他易燃氣體。
「如果管線不是被箱涵包覆,是不會破裂」
「丙烯外洩,是上述3個原因的結果」,陳玲玉強調,丙烯外洩後,如果埋在土壤中,是不會爆炸的,真正爆炸原因,是丙烯瀰漫在水中,才有可能引爆,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地檢署偵查實錄與高雄地院與高分院的民事訴訟國賠判決,地下箱涵不得包覆地下管線,「如果管線不是被箱涵包覆,管線是不會破裂的」。
陳玲玉表示,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油在高雄氣爆事件,共有三個缺失,早在民國84年板橋氣爆案後,行政院當時責成中油清查全台石化管線,當時中油發現,全台共有116條管線被箱涵覆蓋,中油於是函請行政院全數改善,然而,在高雄氣爆事件後,全台又清查出52條管線穿越下水道箱涵。
另外,陳玲玉也主張,丙烯並非引發本次氣爆事件的主因,「按照高雄市前鎮分局筆錄,與高雄市議會紀錄,2014年7月31日傍晚7點,即有高雄市民向警方報案有瓦斯外洩,有報導指出,高雄市區中午就有瓦斯外洩氣味,甚至在氣爆前3天以前就有跡象,「顯示氣爆以前,高雄市下水道管線,就有累積濃濃的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