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4日判定,不再把女性墮胎權視為「憲法權利」,推翻保障墮胎權49年的「羅伊訴韋德案」歷史性判決,此舉形同與世界潮流相悖。美國智庫「外交關係協會」24日指出,全球對墮胎權的趨勢是鬆綁限制,且自2000年起,已有38國修改墮胎法規,以天主教信仰為主的拉美國家也都陸續放寬限制。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定憲法保障墮胎選擇權,使美國成為當時率先鬆綁墮胎限制的國家之一。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就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再次確認墮胎權受保障,但加上等待期和家長許可等附帶條件。
不過美國許多州近來立法,讓墮胎面臨重重限制,像是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通過法案,規定懷孕6周就不可墮胎,除非對母體帶來生命危險,而德州2021年制定的法規,甚至可對提供墮胎資訊或執行人工流產手術者提告。
The U.S. Supreme Court has overturned Roe v. Wade, ending the near 50-year federal protection of U.S. abortion rights.
—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CFR_org) June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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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權屬於人權一部分
外交關係協會(CFR)稱,聯邦最高法院24日的判決,讓13個州的「觸發法」(trigger law)自動立即生效或13天內生效。觸發法是指這些州早已通過禁止墮胎法規,只要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被推翻,法規就可生效執行。CFR指出,這些禁令僅限危害母體性命可墮胎,性侵和亂倫懷孕都不可墮胎。
CFR提到,自2020年開始,阿根廷和泰國都允許在一定妊娠期可墮胎,而墨西哥及南韓都墮胎除罪化。哥倫比亞則同意懷孕24周內可選擇墮胎,是近年拉美國家對墮胎「開綠燈」的最新訊號。CFR稱,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美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非洲人權委員會均認為,墮胎選擇權是人權一部分。
CFR表示,1994年在埃及開羅舉行的國際人口及發展大會(ICPD)上,179國簽署包含承諾防止不安全墮胎的行動專案。196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首度把不安全墮胎列為公衛問題,並於2003年開發技術和納入墮胎合法化國家的建議,以保護女性健康。
多數國家有條件允許墮胎
CFR指出,目前全球約20多國完全禁止墮胎,約100國有條件允許墮胎,像是社會經濟、女性生理和心理健康風險,以及胎兒異常等因素,但法條上的「胎兒異常」用語相當模糊,導致醫衛人員不確定執行墮胎是否為合法行為。除了美國,尼加拉瓜、波蘭等國也收緊墮胎規定。
CFR稱,尼加拉瓜和薩爾瓦多是1994年ICPD發布宣言後,對墮胎加上新限制的唯二國家。這2個中美洲國家的鄰國、台灣邦交國宏都拉斯則有全球最嚴的墮胎禁令,該禁令自1985年執行至今,國會更在2021年把墮胎禁令寫進憲法,代表以後要放寬墮胎,至少要有3/4國會議員贊成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