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限於一年內家暴受害?

2022-07-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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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衛福部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有近15萬件家暴案通報,若考慮到一般犯罪黑數及疫情期間通報數明顯下降,其真實數據更是不敢想像。圖為台北家暴防治中心。(截圖自Google Maps)

以衛福部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有近15萬件家暴案通報,若考慮到一般犯罪黑數及疫情期間通報數明顯下降,其真實數據更是不敢想像。圖為台北家暴防治中心。(截圖自Google Maps)

家庭暴力事件性質嚴重,通報數量層出不窮,以衛福部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有近15萬件家暴案通報,若考慮到一般犯罪黑數及疫情期間通報數明顯下降(因學校停課、遠距上課,兒少與外界的接觸減少,通報自然減少),其真實數據更是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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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日承辦一起家暴受害案件,於協助當事人申請相關補助時遇到行政作業上之困難,進一步詳細查閱相關法規後,發覺台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於審查補助申請時,似增加法無明文之不當限制,造成受害者合法權益之箝制限縮,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經與當事人溝通後獲同意,去識別化後將本案所涉法律問題簡析如下,提供大眾一同研究討論。

2017-01-15-家庭暴力-家暴-配圖-取自警政署家暴防治影片

本案當事人不諳相關補助規定,遲於近日與律師商議時,始知政府有提供家暴受害者相關補助,方才提出法律訴訟費用補助之申請。詎料家防中心以「未於事發一年內申請家暴受害者身分認定」為由,拒絕申請。(資料照,取自警政署家暴防治影片)

本案當事人設籍台北市,於去年(2021年)6月發生家暴事件後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其後歷經相關司法程序,唯當事人不諳相關補助規定,亦未有主責社工介入協助,遲於近日與律師商議時,始知政府有提供家暴受害者相關補助,方才向家防中心提出法律訴訟費用補助之申請。

詎料家防中心竟以「未於事發一年內申請家暴受害者身分認定」(下稱「一年內受害」)為由,拒絕當事人之補助申請,經當事人向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及上級督導多次反映,最後仍遭拒絕。

依台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第十二點規定:「法律訴訟補助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即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而提起相關訴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第二十一點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本局並得派社工人員訪視。申請方式及辦理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然而遍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台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台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皆無家防中心所稱「一年內受害」規定。

依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依上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可知,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方屬適法。

社會局以「另行公告」之方式,其具體內容在台北市家防中心及台北市社會局之公開網頁上、甚至於「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皆無法被受害者「自行查知」,則在受害者與加害者進行司法程序已十分艱辛之情況下,欲依法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又遇到行政程序之不當限制,然而事實上家庭暴力受害者自無可能從現行法規內容中得知申請補助需要於多久期限內、先行取得身分資格認定。這豈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給予弱勢者應有保護之本意?

再查,社工所提供予當事人之「台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為102年6月修訂,於表單上「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款項」選項欄位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後方,出現以括號加註「限最近1年內家暴受害」之文字,然而遍查其餘5直轄市所能公開讓民眾查詢、下載之申請表上皆無此限制,又當事人取得社工提供之檔案後,以該名稱上網查詢,亦僅只能查到102年1月修訂之申請表,其上身分認定之欄位,並無此限制。

由此顯見,此「一年內受害」實為家防中心內部自行增加之規範,一般家暴受害者均無法依正常程序管道查詢到,自無可能依循該期間提出申請;再者,此一所謂「規範」,並無任何公告方式,僅以在申請表單上欄位加註括號文字之方式,豈能以有法律授權之正當性視之?

20220713-10201修訂之申請表。(作者提供)
10201修訂之申請表。(作者提供)
20220713-10206修訂之申請表。(作者提供)
10206修訂之申請表。(作者提供)

退步言之,縱使家防中心認為此非法規命令,而僅是內部行政規則,然查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正因裁量性與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人民權益易生影響,具有間接之對外效力,對人民權益影響甚鉅,需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讓人民得以預先知悉其權益應如何行使,始具備拘束人民權益之正當性,否則,民安所措其手足?

至於前開指稱102年6月修訂之申請表,增加「一年內受害」文字,然經查詢政府公報資訊網之公開資訊,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為關鍵字查詢,台北市政府公報於96年至111年間,僅有2筆相關資料,查其內容,亦無關於「限最近1年內家暴受害」之相關說明及規範,更足以顯示家防中心自行增加之內部規定,實屬不當限制受害者申請補助之權利。

20180905-衛福部今日舉辦「家暴防治20周年 」記者會。(簡必丞攝)
我國歷經多年自民間由下而上的人權運動,重視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權益保護。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行政機關於具體的執行上,亦需依法行政,而非在毫無正當性的情況下恣意限縮人民權益。(資料照,簡必丞攝)

我國歷經多年自民間由下而上的人權運動、促進政府於法制上改革、重視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權益保護。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行政機關於具體的執行上,亦需依法行政,而非在毫無正當性的情況下恣意限縮人民權益,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及相關法規。

此外,家防中心始終未對當事人提出之申請正式受理,目前皆以口頭方式曉諭其申請過期,未依法作成駁回申請之正式書面行政處分,如此亦使當事人無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維護自身權益。

準此,本人謹將本案相關法律問題研析如上,望有關機關及權責單位審慎評估,究竟該「一年內受害」規定,是否確屬法無明文之不當限制,如是,則應將權利還給人民,並追溯近10年來該不當限制到底剝奪了多少家暴受害者之合法權利;若否,則請給予合理解釋,讓受害者知道,為何自己已經遭遇不幸,鼓起勇氣欲透過法律爭取公道,卻「限於一年內家暴受害」,才能得到政府的補助,其正當性何在?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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