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規定修正條文,在立法院長蘇嘉全鼎力協助下,朝野黨團達成共識,於今(29)日三讀通過。
現行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已訂有公司員工取得500萬元總額內的獎酬股票得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規定。而為強化留才攬才工具,本次修正的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計算方式,公司員工於股票實際轉讓時,修正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實際轉讓時的價格,按兩者較低的價格來計算所得課稅。
(二)增加員工持股及服務年限的適用條件,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集團內輪調,在母、子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
(三)至於員工每人每年得適用緩課額度500萬元規定則維持不變。
另財經2部已著手研修相關子辦法,來明確規定申請程序及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以利新規定施行後,提供公司申請適用,期藉由本次修法協助產業留才攬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在台灣一起打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