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日前加薪四法中的《勞基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修正案初審通過後,《公司法》部分條文及《工廠法》40條修正案今(25)日也通過立院經委會初審,不過由於未訂立明確罰則及分配盈餘比例,且《工廠法》早已40 年未修訂,並趕不及各公司於6月底召開的股東會,遭立委質疑四法政治考量遠大於實質作用。
立院經委會今審查加薪四法中的2條修正案,包括明訂公司應分發多少盈餘給員工的《公司法》第235條及工廠盈餘應以加薪、獎金等方式提撥給員工的《工廠法》第40條,共有立委羅淑蕾及賴士葆提出的2種版本,由於經濟部並沒有提出行政院版,經濟部長鄧振中不斷遭立委質疑「沒有原則」、「沒有想法」。
會議最終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經濟部才匆匆送出一份修改自羅淑蕾版本的草案,最終確定修改《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40條,並加入第235條之1,即「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且「應經由董事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適用於有限公司;《工廠法》則通過臨時提議所提出的「依照勞基法29條規定辦理,並適用勞基法第97條第3項規定」。
鄧振中於報告時表示,本次修正條文為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應明定將獲利一定成數分給員工,但為了避免過度干預企業自主,並未具體明定保留員工分配之比例,可謂「強制中帶有彈性色彩」;勞動部次長陳益民則表示,工廠法應參考勞基法第29條修正案作文字調整,並適用勞基法第79條第3項規定,以保持法律執行之一貫性。由於工廠法已40年未修正,且修正部分與勞基法部分條文重複,就連勞動部都認為應適用勞基法,遭立委質疑是「脫褲子放屁」。
商業司司長江文若表示,由於立法院會期6月才結束,而公司股東會皆在6月底前,所以此法即使於本會期內通過,也要於明年股東會才能修改公司章程,勞工要到後年才有望加薪;至於未依規定修改章程是否有罰則,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未明確說明,僅不斷說「不修改章程公司就無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