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觀點:在台灣看美國最高法院人工流產判決推翻前例

2022-08-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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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Wade)」判決,反墮胎陣營贏得重大勝利。(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Wade)」判決,反墮胎陣營贏得重大勝利。(資料照,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六月下旬做成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判決,多數意見宣告同院1973年的Roe v Wade以及1992年的Parenthood v. Casey兩案判決見解錯誤,推翻人工流產(abortion)是美國聯邦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是否及如何限制人工流產,應由各州自行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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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前總統川普任命三位保守派的大法官,改變了最高法院的人事結構與生態之後,最高法院又一次決定推翻自身在近半世紀前的重要先例。前一次是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了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一改過去法院認為黑白隔離的措施並不違反憲法上種族平等保障的立場,首次宣告種族隔離就是違憲,從此徹底改變了美國的社會面貌。現在Dobbs 否定墮胎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容許各州州法自由決定是否容許或限制墮胎,美國長期存在的爭議已被推向社會衝突的另一個高峰。

美國因為宗教信仰所引起的人工流產權利爭議,在台灣似乎從來不是社會爭辯的話題。但是此項爭議的最新發展,仍有不少值得從旁觀察及深思之處。

Roe v. Wade (197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不滿的愛達荷州群眾聚集在該州議會大廈外抗議。(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不滿的愛達荷州群眾聚集在該州議會大廈外抗議。(資料照,美聯社)

1973年的Roe v. Wade 認為德州禁止人工流產的法律違憲,判決以為憲法所稱的人(person),並不當然包括尚未出生的胎兒;人出生之前的生命起點為何,不是該由法院回答的問題。人工流產涉及女性關於生育的自主選擇,是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可以稱為隱私權,也屬於概括性的基本權利;州法限制此項基本權,應受司法的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具體言之,懷孕分為三期,在胎動(quickening)(通常是頭三個月)前,政府不得禁止墮胎,但可要求流產手術的最低醫療條件,例如必須由有執照的醫生為之;在胎動後到胎兒具有體外存活的能力(即第二個三個月裡)之前,政府可以規制流產手術進行的程序,但只能是保護孕婦健康的必要,而非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命;一旦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的能力(通常是第二個三個月末期或第三個三個月),政府可以禁止人工流產,但於危及母體的生命或健康時仍不得為之。在母體外獨自存活的能力,是判斷胎兒具有獨立人格的指標。

立場保守的原旨主義者,批評此一判決不符憲法原旨,理由是制憲之際隱私權的概念尚未成形。依此標準說到底,凡是制憲者不能想像的事物可能都難有憲法的適用。當聖經中認為生命始自受胎的宗教信仰,其實也是反對Roe v. Wade的重要背景原因。此一議題,自此遂有選擇論(pro choice)與生命論(pro life)長期兩相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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