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處理《公司法》修正案,攸關公司經營權、俗稱「大同條款」的第173條之1草案採取民進黨的再修正版,股東持股需滿3個月,才能召集股東臨時會。
政院版最早條文沒有時間限制,委員會審查、協商時,國民黨都說要至少持有一年的過半股東才可以召開,最後協調妥協版本,是民進黨的3個月
民進黨團修正條文規定,股東持有股票要有一定期限,才能召開股東會。綠委何欣純表示,限制3個月,避免取得過半股權的股東,馬上就可以介入公司經營。這3個月持股門檻,讓市場派、公司派各有時間運籌帷幄。至於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此款條文修訂,將直接影響未來大同公司「公司派」與「市場派」的角力籌碼。藍委賴士葆對此表示,如果民進黨可以接受3個月,那當然1年更穩健。他強調,國民黨希望將條文中的3個月延長為1年。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認為,公司治理上,透過收購委託書這樣的買票行為達成「萬年執政」。他指出,大同公司是台電最大供應商,大同公司的家族成員過去長期都是國民黨中常委,國民黨執政時,甚至大同大學的校長變成台電總經理,利益輸送嚴重。柯表示,修法就是要讓台灣資本市場的弊案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