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年改釋憲有理

2018-08-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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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長期以來年金改革議題是一個重要的社會議題,蔡英文總統宣誓整體年金制度改革,並首先針對「軍公教」進行退休金改革。儘管社會輿論多認為現行的軍公教退休金制度,應該配合政府財政與國家發展而有所變動,但是退休金制度畢竟關係著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職後生活安養與保障,且是吸引優秀國人投身公部門服務的配套誘因。因此,應儘可能以最小變動為原則。想不到蔡政府於去年6月27日與29日挾著立法院68席立法委員的多數優勢,相繼三讀通過政院版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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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新法的通過並沒有平息社會爭議,反因內容太過嚴苛,遭軍公教團體與不少法政學者批評,認為可能有違「禁止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例如,任意刪減已退休公教人員的退休金額度、剝奪公立學校退休教師前往私立學校作育英才的工作權,最可議之處是設立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優惠存款額度上限為32160元,進而可以推斷主事者認定公教人員的長年貢獻國家,只值32160元。

公教團體為免自身合憲合法權益遭到立法行為恣意侵害,除號召退休公教人員分向銓敘部、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提出訴願外,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同時,六個地方自治團體:新北市、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均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10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為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釋憲解釋或統一解釋。

2018061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及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13日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及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13日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針對公教團體與六地方自治團體分別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先於今年7/13日以第1479次決議不受理一六八名退休公教人員的四項釋憲聲請案;再於8/10日又在第1481次會議中不受理六地方自治團體的聲請,其理由係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系爭規定。其內容如下:

「按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依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係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

惟查公立學校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付事項屬教育制度之一環,依憲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意旨,係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故尚非專屬地方自治之事項;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條雖明定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然依前揭憲法規定意旨,該條例既係應由中央制定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自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故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準此,本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所示,地方政府釋憲聲請得不經上級主管機關層轉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9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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