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常春藤名校哈佛大學陷入歧視亞裔學生的質疑聲浪,非營利組織「公平招生」6月控告,哈佛大學錄取門檻對亞裔有種族歧視,許多亞裔學生在成績方面表現優異,但在人格特質評鑑上,卻異常低分,導致錄取機率大幅下滑。這起訴訟案挑戰了美國行之有年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不過美國司法部於30日在遞交法院的聲明中表態支持原告,部長賽辛斯更痛批校方違憲。
因「優惠性差別待遇」減少錄取亞裔,哈佛吃上官司
非營利組織「公平招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6月15日提告,指控哈佛大學的錄取篩選機制對亞裔充滿歧視。根據SFFA提交給法院的檔案顯示,2000年至2015年間超過16萬人申請進入哈佛大學,其中亞裔的筆試成績遠高於其他族裔,但是在「討喜」、「仁慈」等主觀判定的人格特質評比方面,卻在各族裔中墊底。
A group representing Asian-American students claims that Harvard's admissions process is unfairly discriminatory. https://t.co/fnvHJL8hER
— The Daily Signal (@DailySignal) 2018年8月31日
哈佛大學6月回應指控時,SFFA負責人布魯姆(Edward Blum)別有所圖,並非真為亞裔學生抱屈,而是想藉此推翻「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差別待遇」原則,意指藉由積極給予優待的手段,來平衡弱勢群體受到的歧視,避免申請人因膚色、族裔、性別、信仰等結構性因素被排除在大學校園之外,保障校園內的種族多元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6年就「費雪控德州大學」(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一案亦曾做出判決,明確表示公立大學篩選申請人時,可將族裔背景列入考量。哈佛校方則援引此裁決稱,學校有權將膚色作為招生時的一項考量因素,用以保障校園的種族多元性,並聲明:「周全且廣泛的數據分析和證據顯示,哈佛大學並沒有歧視包括亞裔在內的任何申請人,而亞裔的錄取率在過去10年間成長29%......布魯姆先生及他的組織(SFFA)公開不完善、具誤導性的數據分析內容,遺漏關鍵數據和其他因素,把哈佛大學的錄取機制描繪為極度不公。」
司法部「利益聲明」支持原告,部長斥哈佛違憲
針對這起案子,美國司法部於30日公布的「利益聲明」(Statement of Interest)中表態,認為哈佛大學未能證明自己沒有在篩選過程中歧視亞裔美國人,並反對哈佛大學「在審判前駁回告訴」的申請。美國司法部也正另行調查哈佛的錄取措施,日後可能會根據這項調查另外提起告訴。
根據《衛報》(The Guardian)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實允許大學在篩選學生時將族裔納入考量,不過最高法院同時也表明,大學以此為考量時應該格外審慎,並且只限於為了促進多元時才能這麼做,此外大學也有義務說明,為何顧慮族裔是合理考量。美國司法部官員認為,在本案中,哈佛大學沒有充分解釋,當初校方在篩選學生時「族裔」這樣因素如何影響錄取結果,也沒有辦法說明,為什麼當初沒有採用其他審核標準,以減少參考族裔來下判斷的情形。
美國司法部長賽辛斯(Jeff Sessions)直言:「任何美國人都不應在申請入學時因為自己的種族被拒絕。哈佛大學既然接受了納稅人的資金,就有責任採用符合法律要求的錄取標準,而非以種族歧視來篩選新生。」賽辛斯指出,哈佛大學在篩選學生時使用的「個人評分」項目(personal rating)包含了相當主觀的評鑑,比如說「人好不好」或「討不討喜」等,可能造成偏見。'
此外,賽辛斯也認為,哈佛大學承認在個人評分上給亞裔美國人低分,是根據族裔比例對新生的組成進行「監控與操弄」,「最高法院已經將這種操作學生組成來『平衡種族』的行為判為違憲。」
對於司法部的表態,哈佛校方表示「非常失望」,並宣稱「哈佛不歧視來自任何群體的申請者,也將繼續積極維護每一所學院和大學,將種族作為大學招生因素之一的合法權利,而最高法院已經支持該權利超過40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