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 馬文君與海鯤艦

2023-10-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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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艦國造「下水」典禮風光,美日韓政要皆到場觀禮。(資料照,取自蔡英文臉書)

潛艦國造「下水」典禮風光,美日韓政要皆到場觀禮。(資料照,取自蔡英文臉書)

1、前言:

近日潛艦國造「下水」典禮風光,美日韓政要皆到場觀禮,身為潛艇愛好者,撇開政治立場,總是難掩欣喜,終於有自己的潛艇了啊!但政黨紛爭,間諜與掮客,大打口水戰,凍結預算叫叛國?樣品能下水?但筆者善意地相信,無論黃將軍或馬委員,都是好人,只是角度不同,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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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潛艦國造,茲事體大,不應偏聽:

《戰國策•楚策•江乙欲惡昭奚恤於楚》:江乙問楚王:「若有人總是說人善良處,這人怎樣?」楚王回答:「好人哪!」江乙又說:「有人總是說別人的過失,這人怎樣?」楚王説:「這人是壞人!」江乙復言:「無怪有子殺父,臣弒君,就是因為不願聽這些事。」楚王答:「好,我願意好壞都聽。」

依上開的說法,雖原始乃策士權鬥,但就治理國家而言,絕不能偏聽偏信:潛艦國造,非必有人謀不臧,亦非水清無魚,涉及未來無數海軍將士們的執勤安全,更牽動東亞安定與世界大勢,決不能上綱上限,不許討論,若只能盲從,恐非社稷之福。

3、日本動漫的微言大義:

讀過川口開治的《沉默的艦隊》,美日協同製造「海蝙蝠號」,被日本自衛隊軍官挾持,改稱「大和號」,疑似搭載核子彈頭,還到聯合國大會「風神」了一番;另個知名動漫1984年的《超時空要塞》,宇宙監察軍,為了地球捲入,其與傑特拉帝的戰爭,將超時空要塞Macross,墜落於地球,地球人傻呵呵,對地外文明,如獲至寶,修復後,首航時啟動「反重力引擎」但皆脫離艦體而去,改用土產的「火箭引擎」;不久,要塞自行啟動主砲,攻擊地球軌道上的的傑特拉帝軍,艦長大笑:「這不是很明顯嗎?就是個陷阱!」(按:第一集就叫詭雷,booby trap)。

若依此思維,美日韓若提供我方潛艦技術(假設語氣),若即便沒看過上開作品,至少也聽過《火狐狸》與《獵殺紅色十月》,難保不掣肘,作為保險機制?且多國協同,能夠保證,其軟硬體皆相容?且若有心人士,在我們的潛艦上,做類似超時空要塞的「巧計」,屆時又要如何自清?

4、美軍天蠍號疑雲,真相重光:

當然,有人揶揄北京方面是否毫無潛艇事故?該看看「美軍天蠍號潛艇事故」:《Scorpion Down: Sunk by the Soviets, Buried by the Pentagon: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USS Scorpion》一書(附圖1),未能於1968年5月27日返回,近30年後,Ed Offley先生在第283頁,提出潛艇聲紋紀錄(附圖2)(按:還有人稱馬委員可以用手抄寫潛艇聲紋,潛艇都沒下水,哪來聲紋,給誰抄?)有魚雷聲響、蘇聯潛艇聲、天蠍號沉沒聲、聲聲入耳,尤以蘇聯潛艦不能減低其噪音,最為突出;且退役的美國海軍將軍(附圖3)(同書本第301頁)也揭露:當時有蘇聯潛艦要對天蠍號不利情資;但當時美國官方說法,掩蓋蘇聯潛艇跟蹤其數天,最終擊沉天蠍號事實,托詞機械故障,出於避免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乃「善意的謊言」,紙包不住火,在近三十年後重見天日,又拜網路發達,對天蠍號謎團有興趣的研究者,互通有無,遂有上開2007年著作產生,讓真相大白。

附圖一,Scorpion Down: Sunk by the Soviets, Buried by the Pentagon: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USS Scorpion封面。(圖:作者提供)
附圖一,Scorpion Down: Sunk by the Soviets, Buried by the Pentagon: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USS Scorpion封面。(圖:作者提供)
 
附圖二:前揭書本聲紋照片。(圖:作者提供)
附圖二:前揭書本聲紋照片。(圖:作者提供)
 
附圖三:美國退役將軍照片與訪談。(圖:作者提供)
附圖三:美國退役將軍照片與訪談。(圖:作者提供)
 

我們臺灣有優秀的造船技術,也有高科技產業,試問:聰明的諸君,為何沒有潛艦?美國在南北戰爭皆有雛形了,原因無他,若有不虞,美軍都救援困難,何況台軍?此其一;且臺灣方面,先前欠缺新造潛艦經驗,若有類似事故,是要歸咎機械故障?抑或讓北京背鍋?此其二;且日前假消息,謠傳解放軍潛艇在臺海附近事故,若台軍潛艦不測,是否有可能藉此尋釁?此其三;總上三者,冷戰時期,美蘇強權,大局著想,但臺灣方面,上竄下跳,網軍亂臺,寧可挑事,也不願隱忍,又該如何?

5、李敖之先生提及陳水扁立委記述國防審議:

李敖之先生在他的《李敖有話說》提及陳水扁前總統擔任立委的趣事:陳水扁對我講,他說我們審查國防預算的時候,不能夠把預算書帶走,因為這是國防機密,不能用筆來記錄,國防機密,那怎麼辦呢,他就背,很多重要的數字,他就背下來,背下來以後就「砰砰砰砰」,藉故如廁,把數字趕緊寫下來。旋即再審查法案,再背一些,再如廁,把它記下來。

馬委員審查國防預算與潛艦,若只能當場憑記憶,如何審理?法官就算機密案件,也得帶著紙本卷宗啊?但我們前任陳總統,很有智慧地,將原先只能存在於委員會的國防事項,一一記述,用以監督,怎會陳總統作為美談,馬委員時,就變通敵?難道又是:「綠能,你不能?」

6、預算凍結合憲合法,若僅建議性質,無礙行政權:

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76號》:『……(一)按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憲法第62條定有明文。立法院為合議制之機關,依法定議事程序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依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為立法院之法定決議,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惟任何國家機關之職權均應遵守憲法之界限,立法院之決議如逾越或牴觸憲法規定之職權範圍,則屬法定外之決議,不具有憲法上之拘束力,僅屬建議之性質(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9號解釋)。 又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責,立法院在不得為增加支出提議之前提下,則有審議預算案之權,此觀憲法第59條、第70條之規定即明。立法院審議預算所通過之法定決議,係對國家機關歲入、歲出之科目與金額做成刪減之法定決議,除此之外,立法院亦常就預算科目與金額以外之事項,於審議預算時做成各種附加決議,即預算之主決議與附帶決議,主決議乃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與法定預算同時做成決議,經三讀程序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者。 參以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足認以法定預算之條件、期限為附加內容之主決議,因與法定預算同其成立程序,性質上與法定預算亦顯不可分,為法定預算之一部分,而屬憲法規範之立法院職權範圍,具有強令行政機關遵守之法律上拘束力。至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其他條款、事項之附加,縱以主決議形式為之,性質上仍屬就預算科目與金額以外之事項所為之決議,非憲法規範之立法院職權範圍,仍應評價為「法定外決議」,僅具建議性質。附帶決議則係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行政機關依照辦理,而未經三讀程序,亦未隨同法定預算由總統公布,其效力依預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對行政部門僅有事實上之拘束力,而屬建議性質…』等語,著有明文。

依前開判決與法規意旨,憲法第59條與第70條,立法委員即便,腦袋發熱,想增加潛艦國造預算,都係違憲,馬委員合憲審查,刪減凍結預算,豈容抹黑?此其一;且依預算法第52條,附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條件」或是必然到來的「期限」皆為預算一部,除非非法,否則政府仍受限制,若須國防部官員,報告與補強潛艦事項,哪是無法實現的條件?此其二;退步言之,即便將「潛艦製作,未有報告或改善」,定性為「法定外決議」,也無損行政機關行事,畢竟祇有建議性質,又何來馬委員掣肘,讓造艦計畫停擺之說?此其三;總上三者,可破「立委凍結潛艦預算乃叛國」之說,讓民脂民膏,像買巴西蛋,光怪陸離,才真禍國殃民啊!

7、潛艦船舶建造,依嚴審代替事後修補,防患未然:

按《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等語,定有明文。又按《最高法院 民事裁判72年台上字第2225  號》:「土地所有人開據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此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定作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上訴人台灣銀行固非建築設計之專家,而係委由蔡某承攬設計,惟定作人依法令負有為特定事項之義務,而使他人代為該事項時,定作人就該他人之過失或不適當之履行,即便仍應負其全責,不得因該他人之代為履行而免其義務。」等語,著有明文。

又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又該鑑定結果亦指出船舶航行振動及噪音之主要來源為主機發電機、馬達、泵及螺槳等,亦即船舶航行時之振動及噪音主要來自於機械之運轉,故縱使艙間地板有前揭鑑定結果所述之凹陷,以地板為船艙間具固定性之裝潢,其本身並不因船舶之航行而發出聲音,若無其他損壞、鬆脫之情形,尚難認為單純之不平整即足以增加船舶航行之振動及噪音,再者,一般船舶於甲板處皆有拱高之設計,且航行姿態大多為艏仰,此均有利於甲板之排水功能,而船舶航行時因受風浪影響所產生之自由運動亦有助於甲板排水,縱艙間地板有不平整之情形,尚不致造成積水問題,又室內艙間因其積水之可能性本即不高,縱有積水問題,應僅影響地板或部分裝潢,至一般船舶電纜路線則因其裝設位置關係,並不受艙間積水之影響,是縱使系爭遊輪駕駛甲板後方曝露區地板之凹陷量超出容許範圍,依該鑑定結果之說明可知,亦應無被告主觀上所慮之將導致積水,進而影響船舶之正常使用等問題,況且駕駛甲板後方曝露區地板若經重新鋪設被覆後,該項瑕疵即得修補,且該項瑕疵本未達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之程度,亦不致減損系爭遊輪之效用,相較於系爭遊輪船速未達合約規範之瑕疵應較此項瑕疵為重大,而被告猶不得以船速不足之理由解除系爭契約,則被告更應不得以此作為解除契約之事由,被告所辯尚非可採…」等語,著有明文。

依民法規定,定作人因指示有所過失,即便承攬人亦有歸責,仍須負責,若國防部指示有問題,未來潛艦造成傷亡,不僅承造船廠需負責,國防部相關人士也難辭其咎,此其一;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即便沒有建築專業的臺灣銀行,若負擔特別法定義務,仍不能推說不具備建築技術,而毫無責任,舉輕以明重,海軍有潛艦航行經驗,國防部焉能爭功諉過?此其二;且上開高雄法院案例,乃高雄輪船股份優先公司,為了觀光遊輪爭訟,在沒有安全疑慮時,尚不能依照承攬規定,解除契約,試想:客輪尚可縫縫補補,攸關國防與眾將士性命的潛艇,豈可兒戲?此其三;總上三者,「預防勝於治療」若有堅實把關,方為是上策!世上沒有,密集安打,無人防守的棒球賽,卻要潛艦國造,如是「保送上壘」,不是癡人說夢?

8、假設洩密致國外專家早遭法辦,得利者絕非馬君:

馮夢龍《智囊•竊鎖•毆人》:宋神宗時,邊地城門鎖遭竊,幾天之後,有間諜將盜者送來,官員劉舜卿說:「我們沒有掉鎖。」同時加大門鎖,間諜無計可施,反怪罪偷竊者;宋真宗時,有民眾控訴遭遼國人毆打,官員李允則部審理,給民眾一千二百錢補償;等到遼國派人來,李稱:「沒有人被貴國人士打啊!」遼國奸細以毆打宋人,證明自己確實進入宋境,既然被指稱子虛烏有,後間諜反遭遼國處決。

情報基本概念:「消息放出來,誰得利最多?」若為馬委員所做(假設語氣),豈非不打自招?此其一;且國外友臺人士協助技術轉移,若該國不聞不問,如何確保技術真偽!?遭為難,反而如前開故事,正面技術絕非玩虛弄假,此其二;且若技術因前情,確認為真,而馬委員「抵制」潛艦國造,國外技術者被約談,不是有利造艦者核實?此其三;總上三者,皆為馬委員不宜,也不能洩密之理由。

9、簽署保密協議,非法定保密程序,反恐藏污納垢: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等語,定有明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42號》:「…惟按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 條);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為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保密期限依機密等級,分別有不得逾一定年限之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 條、第11條)。」等語,著有明文。

今謠傳馬委員不願簽署「保密協議」,無論其是否實情,然是否符合前開「機密核定法定程序」,則非無疑,此其一;且依照前開同法第5條,機密必須最小限度為之,其一到三款,不能「以機密為由,行卸責之實」,以次規避馬君監督,此其二;且經媒體與臉書披露,尚有其他執政黨王姓委員,疑似於臉書洩露其他潛艦訊息?豈能「雙標」?此其三;凡此塞住,絕不能以馬君,拒絕不合法、不合理的「偽機密卸責」,反污衊其賣國。

10、結語:The Scorpion Departs But Never Returns,天蠍號一去不返

話說:史記裡篇幅最大,引入列傳全文者,莫過於司馬遷引用司馬相如辭賦,筆者東施效顰,翻譯一段Phil Ochs的紀念歌曲為結(按:前開天蠍號書本,也引用喬治歐威爾1984名言外,另一則引用此紀念歌曲第三段歌詞)

《The Scorpion Departs but Never Returns》:

The radio is begging them to come back to the shore

無線電在聲聲呼喚,快回到岸上;

All will be forgiven, it’ll be just like before

一切都會被原諒,一如往昔;

All you’ve ever wanted will be waiting by your door

所有你珍愛的,都在門口,癡癡守候;

We will forgive you, we will forgive you, tell me we will forgive you

我們原諒你,我們原諒你,告訴我,我們會原諒你們。

But no one gives an answer not even one goodbye

但無人應答,連聲再會,都沒有;

Oh, the silence of their sinking is all that they reply

噢!沉沒的寂靜,是他們唯一回應;

Some have chosen to decay and other chose to die

有些人選擇腐朽,其他選擇死亡;

But I’m not dying, no I’m not dying, tell me I’m not dying

但我還在,不!我還在;告訴我,我還在。

Captain will not say, how long we must remain

船長不會說,我們還要撐多久?

The phantom ship forever sail the sea

幽靈的船舶,海上行進著,永恆的旅程,

It’s all the same

一切如昔。

悼念冷戰時,為和平而犧牲真相的九十九條美國海軍英魂,也願我海軍健兒,永不重蹈覆轍!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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