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央視記者柴靜拍攝的霧霾調查紀錄片《穹頂之下》網上瘋傳,一時之間PM2.5(細懸浮微粒)成為當紅話題,柴靜「和霧霾的個人恩怨」一舉轉變為全中國人民與空污的對抗,而同樣的效應在台灣發酵,引起的卻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對抗。
6縣市政府 簽署「禁燒石油焦、生煤」
4月14日,雲林縣長李進勇邀集台中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及台南市共6縣市政府,簽署「禁燒石油焦、生煤」政策,透過縣市訂立自治條例的方式管制區域內工廠,大聲向PM2.5宣戰。但此舉不僅引起深受衝擊的台塑、台電緊張,就連經濟部及能源局也多次發出新聞稿,指責台中市政府違法違憲,隔空交火熱烈。目前狀況互不相容,雖然台中市政府認為是「管制」而非「禁用」,並無違法之虞,能源局長林全能則批評這根本是玩文字遊戲,顯然是對阻擋自治條例胸有成竹,其中掌握的王牌便是環保署。
地方政府要怎麼向PM2.5宣戰呢?目前雲林縣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項草案,而坐擁全世界最大燃煤火力發電廠的台中市也祭出類似手段。台中市長林佳龍認為,發電產生污染由台中市民承擔,利潤卻給中央政府,這樣的分配並不公平,地方政府必須有所作為,因而提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要求轄內台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空污來源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並每3年定期重新檢討空氣品質,若議會通過且送行政院核定,最快下半年可公告實施。
地方自治條例來勢洶洶 中央批違法
雖然地方政府紛紛走法律面,以地方自治條例謀福利,但受衝擊最鉅的台塑及台電反彈極大,紛紛拿出全國性法條反擊,痛批地方政府的作法已牴觸國家能源政策,可能造成能源危機、缺電風險,並損害民生經濟。
到底牴觸那些法令呢?能源局先前曾發出新聞稿,指出根據《能源管理法》第6條,「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權責應屬中央機關主管,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30條也明確規定,生煤的使用、禁止或限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此外,能源局也強調,根據《憲法》第111條規定,事務如有全國一致的必要,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全國整體性訂定法規,地方政府擅用自治條例禁用生煤,有逾越地方自治事項之嫌。
律師楊思勤表示,地方自治條例僅是給地方授權,雖然也是法律,但範圍受到許多壓縮,一旦牴觸《憲法》或者中央法規就無效,過去澎湖也曾發生以地方自治條例出售土地而遭判有罪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