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引發諸多爭議的BOT案,南山人壽副董事長杜英宗表示不應把BOT「汙名化」。但嚴格說來,任何人確實都可以對任何BOT案有所質疑,只不過質疑之前必須負責,拿出一點商業常識,否則就成為無的放矢的胡說了!
我和多數台灣民眾一樣,對台灣貧富差距現狀深感不滿,對官商勾結更是極度反感。由於身為商管教師,個人也對政商關係深感興趣,想要瞭解除了幾種已知但多有限制的途徑之外,台灣的財團到底有何通天本事,可以讓官員樂於圖利。
原先以為廣受爭議的台北大巨蛋可以為我解惑,但歷經幾個月的爭議後,答案卻是否定而失望的。主要問題在於,主張遠雄集團在大巨蛋一案中獲取暴利的批判,實際上禁不起基本商業常識的檢驗。
什麼叫暴利?
首先必須澄清何謂「暴利」,否則難免淪為各說各話。根據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在一場BOT座談中所言,「BOT廠商應賺取的是合理利潤,而不是暴利」,可以將暴利視為「不合理的高利潤」。那麼,根據這個定義,大巨蛋案是否有暴利呢?
大巨蛋的興建過程當中確實有許多待澄清的疑點,但針對暴利的論述卻是極其薄弱。最極端範例是台北市廉政委員徐嶔煌的指控,根據SOGO、W飯店等業者的營收斷言「有機會在未來50年爽收7300億」。
徐嶔煌的指控是將營收與利潤混淆的詭辯,若非無知而自暴其短,就是刻意誤導視聽。簡單的反駁:台灣高鐵去年營收361億,即使營收維持不變(去年成長百分之6),在特許期還有18年之下,也還可以「爽收6500億」,為何原始民間大股東卻爭相退出?
但這種詭辯確實可能很管用。在同樣引發爭議的救國團劍潭賤租案當中,有媒體記者指出年營收達1.5億而租金僅1680萬,「對照起來超便宜」。顯然,理應見多識廣的記者,同樣難免於高額營收數字所惑。
台北市廉政委員鄭文龍的論述也有盲點。他在不同場合分別以遠雄的書面資料宣稱,大巨蛋未來50年的營業額為2800多億,稅前營利為1169億元。這些論述只是為了支持以零權利金圖利遠雄的主張,同樣使用高額數字自暴其短或混淆視聽,根本無法證明暴利之說。
同樣用例子反駁鄭文龍的論述:有人賣出其一年前買進之住宅,獲利100萬,試問有無暴利?答案是無法確定。如果他是用100萬買進的當然可以視為暴利,但如果他是1億買進的呢?年賺百分之一能夠說是暴利嗎?
因此,評論大巨蛋案所需的第一個商業常識在於:只有營收或利潤是無法評斷是否有暴利的,必須將投入的金額納入考慮!
如何評估有無暴利?
為了確認為何有許多人認為大巨蛋案可能有暴利,我將關鍵數字呈現給一位朋友,請他計算投資報酬率,結果如下:40年合計獲利1200億,投資成本200億,因此先將1200億減去200億得到利潤1000億,再將之除以40得到每年利潤25億,最後將之除以200億得到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