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案開庭 「公衛文」爆:檢察官稱上面指示「就是要起訴高虹安貪污」

2024-01-1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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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今續開庭,北院傳喚王郁文(見圖)出庭。(程敏攝)

高虹安助理費案今續開庭,北院傳喚王郁文(見圖)出庭。(程敏攝)

高虹安助理費案今續開準備程序,北院傳喚王郁文(水母)出庭。繼上月高虹安出庭時,辯方律師提出聲請勘驗,並痛批檢方筆錄記載不實、偵訊中無故中斷錄影、選擇性辦案等誇張情事,今日王郁文出庭,也針對此事向法官說明,並聲請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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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王郁文的辯護律師葉志飛、王俊棠表示,不論是被告王郁文或辯護律師,在偵訊過程中根本完全不知道當天偵訊被中斷錄音、錄影16分鐘,甚至有被切割成2個檔案之情形,到了法院同意拷貝、檢視聆聽該日偵訊光碟後,才知悉此情事。

王郁文亦當庭向法官陳述,在整個偵訊過程中,檢察官態度明顯偏頗,企圖引導及影響她的回答內容,甚至直接向她表明「我就是要起訴高虹安貪污!」,被告和辯護人進一步確認「這一定要起訴是上級的決定嗎?」,檢察官竟回覆「是!」。當天偵訊結束後,被告和律師即認為後續一定要檢視此對話,並讓法院知道北檢對助理威脅恐嚇要求認罪之過程,並早已遵從上意、預設立場,並對於有利於被告之事證多所忽略。沒想到,這段對話竟因北檢無故中斷錄影而完全消失。

辯方律師表示,偵訊過程檢方擅自中斷錄音、錄影,部分偵查作為已經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客觀性義務」之憲法、法律層次誡命,期望法官能夠基於「公平審判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針對相關事證進行勘驗,再進行審理、作成判決。

辯方律師進一步表示,從偵訊過程來看,承辦檢察官始終認為並表明被告王郁文為真助理、擔任助理時確實有加班的事實,依據過往多項最高法院判決之穩定見解,民代助理有實質勞務即可合法請領助理費,撥入助理帳戶後,該款項之所有權即歸於助理,而助理要如何使用,屬於私人財產之合法處分,旁人自無置喙餘地。而自始至終,王郁文有實質工作、加班,並超過所申報加班時數,因此絕無施展任何詐術。

檢方退庭前辯稱,偵訊過程影片中斷之16分鐘是在與被告及辯護律師做法律上定義之溝通,無關案件內容,不明白被告聲請勘驗法律意義,且被告相關描述有引導輿論塑造檢方引導辦案氛圍之虞,強調此案沒有任何無中生有,選擇性辦案之情事。

法律實務見解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

「是可認定被告顏兆沅有實質從事公費助理工作,雖無法確定其每日或每月從事實質助理工作之時間共計為何,然並無證據足資認定其所從事者僅為『極少量』之公費助理工作,而與其所領薪資間有『明顯不相當』之情形,揆諸前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意旨,其按月領取全部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即非無據,難認有詐領情形。」

「被告顏兆沅就所領取之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本得任意處分,他人無從干涉,則其將之一半薪資贈與被告顏政德,難認屬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

「黃鳳既然確有擔任助理,本可合法申領薪水,雖其體恤服務處所需人力多,開銷大,與黃凱又為姊弟關係,而將自己應得之薪資捐出充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因此黃鳳供稱其未領薪資等語,尚非情理之外,但此與其在法律上能否請領助理薪資,係兩回事,不能以其實際上未將錢納為己有,而提供服務處花用,即評價其係無償提供勞務。」

「議會將補助款項撥入助理帳戶後,該款項之所有權即歸於助理,而助理要如何使用,屬於私人財產之合法處分,旁人無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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