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如此,法國仍守住民主法治的底線。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所有重要公共決策與重大社會爭議議題必須經過民主審議,須經由國會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不論是墮胎合法化、廢除死刑,乃至同性婚姻的決定,法國的經驗是必須經過國會,且也只能由國會決定;甚且應輔以公民複決。其次,為落實民主課責與制衡機制,如果未經政府提案,就必須透過公民複決來補強其民主正當性。這是法國修憲條文之規範精神,亦是本案為避免公民複決而改由政府提案的理由。最後,社會多元的聲音必須被充分保護。即使主流聲浪再強大,也不能出現完全壓制不同意見的情況。基此,媒體的獨立與公共意見領域的多元化,成為民主法治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石。
就本案而言,雖然支持修憲的聲勢浩大,但反對的聲音儘管微弱,仍清晰可辨。雖然支持入憲的議員係壓倒性多數,但本案仍經國會兩院充分審議與辯論。修憲成功後,傾左的大報世界報稱此為「人權的歷史時刻」與「民主的重要時刻」,但傾右的費加洛報則稱此為「歷史的裝飾」與「不意外的勝利,微弱的政治獲利」。兩大報各自表述,而非同聲齊賀。
反觀我國,2014年的兩岸服貿協議爭議,當時立法院尚未完成審議程序;反對者即以多數黨必將通過該案為由而強行佔領立法院。當時的媒體亦幾乎一面倒的全力力挺太陽花。依此見解,今日法國極右派亦可輕易發動數十萬人攻佔國會,以阻止墮胎自由入憲。再以同性婚姻為例,當時行政院本身並未提案,係以立法委員提案的版本進入立法程序。然在國會尚未完成實質且充分審議之前,大法官即做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不論是以街頭民主取代國會審議,還是司法權過早介入,決策竟非出於國會的情況,皆難謂符合民主法治精神。此外,在政府對媒體嚴密監管與廣告收買,以及網軍肆虐的情況下,對於媒體獨立與多元意見之維護,更難予以期待。最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強制修憲案必須交付公民複決,且通過門檻較高;此強制規定抑制政客們利用修憲作為其動員與強化支持之工具。正因如此,政客們高聲疾呼修憲門檻太高,各種譴責修憲規定之聲不絕於耳,也就不足為奇了。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