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增加法官人力以外更重要的事

2024-04-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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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為是終身職,不管未來如何提升人數,必然一定有個總額上限,無法完全依照案量來增加人數。(示意圖/取自pixels)

法官因為是終身職,不管未來如何提升人數,必然一定有個總額上限,無法完全依照案量來增加人數。(示意圖/取自pixels)

近日驚聞一名服務於士林地方法院的優秀法官,因長期工作超時疲累而在告別愛妻後選擇離世,震驚全國。這起不幸的事件凸顯了我國基層法司法人員所承受的沉重工作負擔,更反映出我國司法制度與政策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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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新聞媒體與各界的反應,可知基層法官工作壓力增加大致包括以下幾個原因:案件量持續增加,管考嚴格,有限時結案的壓力。但是同時間司法高層媚俗的政策而大開訴訟之門,增加許多額外的行政業務,卻沒有在同時間補充足夠的基層法官人數。最後,由於司法官的工作性質,他們不容易維繫一般的人際關係,甚至少有時間陪伴家人,當然造成內心長期累積不正常的壓力無法宣洩,士氣長期低落。

從心理師與司法官工作上的類比來思考

筆者雖非法律人,但因為這幾年在清華大學諮商中心服務主管多年,且因為執行若干AI應用於法律領域的研究而略為了解一些相關背景,也曾在其他文章中提出,從很多面向來說法官的工作與心理師的工作有類似性,例如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與心理師嚴格保守個案的隱私的關係。而近年來青少年心理諮商需求的大幅增加與也與司法案件的暴增雷同,都是反映出我們社會的問題。

因此針對司法案件積累的問題,筆者希望能從心理諮商觀點提出一些略為跳脫目前框架的思考,提供社會與法界相關人士位來改善時的參考。

法官人數需要增加,但問題在於案量太多

首先,學校心理師的人數是依據教育部的《學生輔導法》,其中有要求各校的專業輔導人員(包含心理師與社工師)與學生人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1200。自從幾年前某頂尖大學連續有學生自殺身亡後才喚醒社會對於校園心理健康的重視,提出修改此最低標準,預計今年會修法提升至1:900

相較之下,但是法官因為是終身職,不管未來如何提升人數,必然一定有個總額上限,無法完全依照案量來增加人數。何況法官人數的增加還必須伴隨著各樣行政輔佐的員額增加,牽涉到的又有空間的相關配套問題。而放寬管考或結案壓力當然是該作的,卻可能會形成案件持久未結的民怨,影響司法信任。這些問題都再再顯示法官的人數在本質上不可能如同心理師人數那樣按照市場供需法則來平衡,顯示出法官工作的特殊性質,也是目前多數輿論未能注意的地方。畢竟法官是代表國家仲裁的終極權力,享有獨立審判的權力與優渥終身職的保障,自然有其必要作先天的節制,本來就不適合直接反映社會快速變遷所造成的訴訟案件增加。所以這絕對不只是修法或預算的數量問題。

訴訟案量增加反映社會問題,要由社會機制解決

但是訴訟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民眾想要訴訟,又如何能改變我們這群好訴訟的社會?這部分就可以對應到校園自我傷害防治的三級預防概念

由於文章字數的關係,此處僅簡述三級預防的初級預防,其重點就是建立一個校園支持網路:除了諮商中心外更要有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住宿組、導師、各系所教學單位及校內學生自治單位或社團等等的橫向聯繫,用各種方式加強對學生心理與生活狀態的關懷聯繫,形成一個網狀的結構來連結到每一個學生。這樣當個別學生有個人情緒有不正常起伏或生或重大事件發生的時候,才能夠由周遭的人即時察覺給予支持,將大部分輕度的狀況以健康的人際互動或各式校園資源來正常的調節。只有比較有自我傷害危機或情況特殊的個案才會進入二級或三級預防的階段,讓專業輔導人員視情況作不同程度的介入。

相較之下,目前的我們司法機關的三級審理制度其實都只是針對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安排,但是如以上所述,如果法官的總數必然是固定的,顯然不可能完全都反映社會的需求,那就應該把法院當成紛爭解決的第二級或甚至第三級,所要強化的是在第一級(或初級)階段的紛爭解決機制,才有可能從源頭減少案量。而這個部分自然應該是尋求社會機制的調整,而不適只有司法機制的部分。

社會調解機制的重要角色:律師

在筆者初淺的了解中,我國民間的律師雖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但是大部分是藉由協助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不論是刑事、民事或家事案件,從訴訟當事人的司法流程中收取專業費用。因此很明顯的結果是,如果訴訟是律師賺取費用的主要來源,那自然會希望訴訟案量能越多越好。但是普通的常識都會告訴我們,司法訴訟耗時耗錢,不應該是紛爭調解的常態。

也就是說,相較於例如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的美國或德國,我們社會目前缺乏一個有效的機制讓律師的法律專業能更積極地扮演深入民間,藉由其法律專業來聯繫各種不同單位、組織或甚至可能發生法律糾紛的個人等等,讓律師平時就能發揮對民眾的法律教育工作,如同以上所述的初級預防。這樣才能一方面消極的協助爭端出現時的調解,更可能積極地讓當事人避免有犯法或傷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出現。倘若真有要到法院解決的爭議,也能藉由雙方的律師為代表早些進入協調,讓當事人能儘快達成和解,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制度性鼓勵律師發揮調解功能

要達到以上所說,藉由律師深入民間推動司法教育與促進調解,顯然需要一些社會制度性的誘因與調整,不是單單只有法律面向。筆者認為可以比照推動校園心理健康常見的方式:在校園裡,我們會設置系所心理師,專門針對各系所的學生進行責任制的心理健康教育宣導,也是學生有心理健康議題優先諮詢的對象。同樣的,校內的初級預防的相關單位(如生輔組教官或導師),也多半會有學生直接對應的負責人員。這樣有任何需要協助的事件出現會有個學生很容易主動聯繫的對象。事實上,這也可以鑒於目前國內有在推動的家庭醫生或社區醫生的概念,讓一個家庭或社區平日固定找某幾位醫生來諮詢健康問題,若遇到有困難棘手的重症也好提早轉診到適當的醫院作後續的處理。

應用於司法領域,如果我們社會的法律訴訟真的是那麼多,那應該是有足夠的市場撐起各工作單位或甚至以家庭為單位的法律顧問,協助個人或團體內相關的法律教育或有紛爭時的法律代理人。這也如同發生車禍時往往應該將理賠鑑定的事情交由雙方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鑒價的過程,讓當事人可以不必進法院就能得到滿意的結果,用平日少許的保費來換取所節省的時間。所以這個家庭律師或企業法務的服務應該有更多的推廣,而且重點應該放在平日的教育與有爭議時的協商,讓本來可能常見的訴訟能及早化為彼此利益的折衝,花小錢而省大錢,間接也可以提高律師的收入,降低對司法訴訟的倚賴。

調解協商應是法律人的專業

但是就筆者的了解,由於目前多數法律人從大學起就是就讀法律系,並不像美國那樣從研究所開始,所以本身對於法律領域以外的知識相對有限,後來成為律師後很容易只熟悉訴訟的流程而非與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合作來跨領域的解決協調的過程。事實上在美國法律研究所很重要的調解協商(Negotiation )的課程在一般的法律系中幾乎沒有。這也使得律師在這方面的發展空間似乎比較受限。但這部分如果法界有共識,就可以更多將不同科系的專業與調解協商的技能融入法律系相關的課程,甚至成為國家考試的一部分,讓律師不是只會背法條、辯論或打官司,而是能以其專業協助當事人能在減少爭訟的前題下,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減少對他人權益的侵犯,也就間接減輕法院的案量。筆者相信多數人也會同意,這才是一個比較健康且有高司法素質的社會。

應更積極使用AI科技來協助法官

最後,筆者認為隨著AI時代來臨的腳步越來越快,各行各業無不積極備戰來使用AI降低人力需求且提升整體的效能,面對少子化的時代。司法界也應該更大刀闊斧地引入AI進入不影響審判核心的司法行政工作,加速相關業務的推動。如筆者在另一篇文章所說的,AI與司法的關係比起AI與其他領域的關係更為複雜,的確需要更小心謹慎的使用。但小心謹慎絕非只有觀望,反而需要更積極的規劃以累積各種測試的經驗,才能提前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更大問題。過度謹慎反而只會讓問題越來越拖延,就永遠難以順利轉型。以前不久司法院推出的AI判決為例,只是因為律師團體的片面質疑就退縮不前,沒有再繼續往前發展,實在可惜。

雖然法界向來以保守著稱,但是面臨自己無法消化的大量案件(筆者相信多數是相對單純可以由AI參與協助的),當然應該嘗試以更有效率的科技來作積極的處理,讓法官的專業展現在那些少數較為複雜而需要法官深刻判斷的案件,這樣才能算是充分利用法官這第一類組第一志願中第一名的人才,而非當作整天在產生判決書的文書工人。

總結:跳脫法官人數框架的司法改革

總結而言,筆者認為除了目前已經提出增加法官的人數並放寬管考這些體制內的作法外,更應該比照心理諮商領域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中的初級預防,設計適合的社會制度鼓勵律師來參與司法平民化的教育與法院外的調解工作,讓更多民眾能提升法律意識並減少非必要的訴訟。這樣的社會制度要能讓律師也能因為提升全民司法素質、協助司法調解而得到應有的利潤與聲名,民眾間的訴訟案件自然可以因此減少。

若再加上AI科技的導入,協助許多繁瑣的文書工作來提升行政與輔佐法官的功效,才會是比較長遠重要的基礎工作,讓政府高層也可以拿來作為司法改革中重要的政績: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同時又能讓全民都能享受司法專業普級的成果,更讓法官有足夠的時間能專心處理真正棘手的案件。相信這種多贏的局面才是我們社會所應該追求的,期待司法高層、政府首長與關心此事的法界人士能匯集智慧,一同努力。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AI應用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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