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死刑,刑不刑 我國真的需要死刑嗎?

2024-04-2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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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林益民攝)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林益民攝)

死還是不死?

1. 多數民意與少數意見的戰爭

廢除死刑,一直是我國發生重大社會案件時爭論不休的議題,如2014年的鄭捷案、2016年的王景玉案,甚至近期的影視劇也漸漸以死刑存廢做為題材,如2019年的「我們與惡的距離」及2023年播映的「八尺門的辯護人」都造成廣大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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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2016年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有約88%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Ettoday民調雲於2024年1月統計,有73.5%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據作者於日前自行統計,約83%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

但於今年(2024)年初,憲法法庭公布受理死刑存廢釋憲案後,造成PTT等各大論壇和民間多數輿論譁然,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後將造成治安惡化,但支持廢除死刑的民眾卻認為多數民意不一定是正確的。

2. 學界怎麼說?

作者在今年3月中旬時,有幸參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廢死星期四」活動,活動的學界講師為臺灣大學國發所劉靜怡教授,劉教授認為司法權在面對死刑時應把他們當成「孤絕獨立又無能為力的少數」看待,他們的犯罪是基於各種原因造成的,至於死刑的存廢,我國今天必須以憲法法庭解決這項議題,是因為在嘗試各種路徑後,憲法法庭願意挺身而出,劉教授也認為這是大法官的「道德使命」作成的最終決定,大法官應義無反顧的捍衛人民基本權。

於憲法法庭審理死刑案(111年憲民字第904052號)時,中正大學犯防系賴擁連教授於言詞辯論中發表對於死刑的看法,賴教授認為死刑並不違憲,因為死刑是實體正義並非程序正義,我們除了站在司法和加害人權益的角度思考,也要審酌被害人的意見,但對於死刑的執行也需要節制權力濫用。

3. 實務者怎麼看?

作者在參加「廢死星期四」活動,除了聆聽了學界劉教授的見解外,在場的也有現為最高法院法官的錢建榮法官發表了他對於死刑存廢的見解,錢法官認為,就算死刑存在,臺灣仍是有殺人案繼續發生,且重刑犯的再犯機率較低,與死刑存廢與否並不相關。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法官則在「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中表達自己對於死刑的看法,吳法官認為,死刑屬於不得已的最終刑罰,會造成生命權的不復存在,儘可能謙抑使用。

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現為立法委員的吳宗憲委員則於受新聞訪問時表示,死刑於我國有存在必要,吳委員認為法律對於人權的保障在於合法的司法審判制度,不能以少數的犯罪者人權犧牲多數百姓的安全。

4. 民間的聲音

依據作者自行統計,有83%的民眾反對死刑廢除,17%的民眾支持死刑廢除。

反對廢死的民眾這麼看,有55.6%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會造成嫌犯有再犯的可能,27.8%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無法解決當前社會問題,11.1%的民眾認為死刑廢除將無法達成應報,5.6%的民眾認為死刑廢除會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支持廢死的民眾這麼說,有63.6%的民眾認為廢死。能夠減少冤案發生,18.2%的民眾認為廢死認為死刑無法解決社會問題,18.2%的民眾認為被判處死刑的嫌犯也有值得同情的理由。

5. 法務部的立場

法務部曾於民國95年時,發表對於廢除死刑的政策及策進作為,例如就刑法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及提高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25年假釋門檻與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30年上限,但法務部於民國95年修法後,死刑仍未廢除且於日前法務部所發表的意旨書及新聞稿皆表示,法務部堅持死刑制度合憲,且於救濟完結後一定依法執行。

6. 廢除死刑的世界

現今的國際社會,目前確實廢死的國家以歐盟、 德國、英國、法國及南非最具代表性,歐盟雖於1950年簽訂歐洲人權公約,然而歐盟直到2003年通過第13號議定書才全面廢除死刑,德國則由西德於1949年廢除死刑推行終身監禁,於1977年時要求增訂給予受刑人有重返社會的機會,也就是於15年期滿若不是特別嚴重的犯罪則可以申請假釋,英國則於1965年,先將謀殺罪的死刑規定刪除,再於1998年時完全廢除,法國則於1981年總統大選後國會通過廢除死刑,南非認為死刑是壓迫的工具,於1997年廢除死刑,但依據內政部所做的統計,比較2021年的故意殺人案犯罪率,未廢除死刑的臺灣為0.52%,廢除死刑的南非為119.43%,英國為1.16%,德國則為0.77%,以廢除死刑的國家與臺灣相比,故意殺人的犯罪率廢死國家確實大於死刑國家,國人對於犯罪率的疑慮確實值得關注。

結論

  作者本人的看法是,我認為我國應該廢除死刑,但我並非以死刑是否合憲作為主張,而是以實際案件的衡量與審酌與解決背後問題做為自身觀點,翻閱多數故意殺人犯罪的判決書可以發現,加害人會去犯案多數有背後的原因,以鄭捷案為例,在我翻閱判決書後認為,就算他死刑了也解決不了問題,原因是判決書內提到,鄭捷的犯罪動機雖為隨機殺人,然而原因是在兒時和求學時代遭受欺凌,導致他犯下這件案子,我們應該要解決的是,如何解決學校的霸凌問題和輔導制度,進而防止重複發生類似案件,並非訴諸於殺人者死的應報理論,背後的問題如果沒有解決,事件仍有發生的機率,並且問題仍舊存在。

且在我國的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是以「教化」為目的,最近爆紅的電影周處除三害的主角原型人物劉煥榮,於民國82年時槍決伏法,但以他的在監表現來看,在監時有悔過心意並且認真學習技能的受刑人,不就達成了監獄行刑法所謂教化的目的嗎?達成教化的人有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嗎?

再者談論到死刑對於犯罪率上升的問題,依內政部的調查雖然我國與廢死國家相比,故意殺人犯罪率較於廢死國家低,且大法官釋字第194、263、476號也皆認為死刑可以警惕犯罪,但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警政統計年報顯示,我國於110年並未執行死刑,109年時執行死囚翁仁賢一人,110年發生故意殺人有212件,109年故意殺人有238件,由此可知故意殺人案件在我國反倒是在沒有死刑的時候呈現犯罪發生案件數量較有執行死刑的時候少,犯罪率與廢死是否相關仍有疑慮。

至於廢除死刑的民意基礎,我國的大法官的選任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必須由總統提名及國會同意,總統與國會都是由我國人民選舉產生,間接由總統任命與國會同意產生的大法官屬於間接民意,對於大法官認為死刑違憲「沒有民意基礎」的說法,我認為其實並不正確。

綜合以上結論,以我的立場認為,多數的殺人案件大都出自於加害人不得已或其他原因,若今天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加害者其實沒必要選擇以極端的手段和以犯罪方式解決,若在他人不得已的情形仍科以最嚴重之極刑,其實對於加害人有過於苛責及情輕法重和罪刑是否相當的疑慮,除此之外若死刑作用僅訴諸於應報,並非解決問題,在於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卻選擇解決民眾生命達成刑罰,與比例原則屬實相悖,刑罰和法律的出現除了在於預防犯罪與應報懲罰,更重要的是防止每個人對於自己權利的濫用和解決社會所存在的紛爭與問題,達成社會的穩定和平,若死刑僅為了個人應報而非公共利益,與私刑正義其實並無區別,且若僅憑應報觀點而忽略背後原因,其實對於加害人來說也不公平,也並非實質的正義,在無法達成公共利益和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死刑應該廢除。

至於廢除死刑後的替代方案,我認為現行對於無期徒刑與假釋門檻的規定足以作為替代方案,至於終身監禁則持保留態度,原因是現行的無期徒刑假釋制度再犯率就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確實較低,且若是實施終身監禁,則會有囚情不穩的疑慮,例如2015年發生的高雄監獄挾持事件,根據矯正署調查報告,六位受刑人的刑期皆為20年以上也包含無期徒刑,除了認為監所管理有些許問題,均一致認為刑期太長,對於人生無望因而再次犯法,雖無期徒刑與假釋可以作為替代方案,但我國的獄政管理與受刑人的問題仍是需要留意的。

*作者為淡江大學歷史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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