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勞動部勞發署召開「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會議,與5月2日召開的「臺印度勞務合作事務諮詢會」相同,都邀請了相關部會與移工來源國駐台辦事處,並有仲介公會及勞團列席。「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下稱「雇主協會」)也受邀列席,筆者身為雇主協會執行長,出席了這兩場會議,高度感受失能者家庭這種特殊「弱勢雇主」,權益被嚴重忽視。
5月2日的會議主要討論是否以「全面直聘」方式(Government to Government, G to G)引進印度移工,5月13日的會議則為了移工懷孕、生產及子女照顧問題,要制定一套給移工、雇主與仲介遵循的指導手冊。會議目的都非常明確,但讓人意外的是列席的移工來源國代表卻不買單台灣的「德政」,顯示這些受到「人權團體」高度影響的勞工政策並未兼顧現實。
一廂情願的G to G
台灣的移工主要有兩大類,廠工與家庭類(以家庭看護工為主)。大型企業有人資與法務部門,較有能力跳過仲介進行直聘,但小店舖、農戶、家庭類的雇主卻有語言與程序的多重障礙,需要仲介居間協助與服務,很難進行直聘。這是現實條件問題,也是雇主的自由與權利,不容剝奪。豈能因為「人權團體」藉口仲介的存在就是剝削,強迫雇主只能以直聘方式聘雇移工?
人力仲介或有良莠不齊的現象,政府的責任是監督提升與淘汰不良仲介,而不是未經輔導即以全面直聘方式,讓既存的人力仲介公司全部關門失業,其理至明。何況若要直聘,就必須將目前的所有移工引進方式都改為直聘(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印度),豈能差別對待,只要求印度移工引進必須全面直聘?
讓人更驚訝的是這場正式的會議(而且是第二場諮詢會),專門討論「全面直聘或直聘與仲介兼行」,但印度代表卻表示「印度移工都是自己旅行到工作地,因著有家人在當地工作等關係,印度政府不會擔任安排教育訓練的工作,這多由勞動力需求方透過印度在地仲介進行」,也就是G to G根本是GG!
有引進移工經驗的人都能理解G to G的困難,跨國執行多如牛毛的規定,以及語言的障礙,都不是個別雇主能處理的。更何況台灣與印度之間並無邦交,印度不能以G的身分整批輸出勞動力,也並非針對台灣,如果台灣以政府的地位與印度的私人仲介對口,難道沒有失格問題?又怎麼談得上「跳過仲介剝削」?
最荒謬的是與會的所謂「人權團體」與「勞團」主張全面直聘,卻無法以英語與印度代表對話!如果主張全面直聘者自己都有嚴重的語言障礙,如何要求失能者家庭雇主有直聘的能力?
沒有配套措施的「移工懷孕人權」
5月13日的「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會議,亦已開過不只一次會議,並已完成草案。但前面的會議都沒有邀請雇主方列席,尤其家庭看護工佔移工比例近30%,制定給雇主的注意事項甚至進一步課以更多義務的會議,怎能不充分諮詢雇主端的意見?卻於草案前言裡大言不慚聲稱「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及促進和諧」?
會議中雇主協會提出「前提」問題——保障懷孕移工與胎兒及孩子出生前後的母嬰權利,這是人權問題,我們沒有意見。但因為移工懷孕無法履行看護工作,台灣端的失能者家庭雇主權益如何保障?配套措施是什麼?家庭雇主的要求不多,只有三大項:
1 照護人力不能斷,不能有空窗期;
2 因移工懷孕需要替換人力時,不能要求一進一出,應得立即招聘;
3 雇主沒有過失,改聘成本應由政府補助。
為何這麼要求?因為從「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草案可知,政府釋出大量資源給懷孕移工,不僅禁止雇主片面解除雇佣關係、給予產檢補助、生育給付、產檢假、陪產假薪資、育嬰育兒,甚至要求地方政府對於沒有勞保的懷孕移工給予最高一萬元的補助。但整個「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草案裡滿滿的雇主責任,卻沒有給予雇主任何一項保障。
但當我們提問配套措施何在時,得到的答案竟是「今天的會議只討論移工懷孕時的指引,至於雇主端在移工懷孕時遇到的問題,我們或許會有其他會議再來討論」。既無明確的時程,也感受不到政府苦民所苦的同理心與急迫性。
菲律賓代表: 台灣太寬鬆了,造成我們的困擾
但最讓人驚嘆的是菲律賓代表的發言,以及勞動部聘請的諮詢委員與菲律賓代表當場的衝突。
菲律賓代表很有耐心地聽完2小時的討論時才禮貌發言,認為台灣法律與菲律賓不同,且菲律賓有上億人口,亦與台灣情況不一樣。從代表處實際處理的案例來看,她認為台灣做的這些事「太寬鬆」讓移工不守規矩,最後給他們帶來很多負擔,例如醫院的費用。簡言之,台灣政府認為照顧移工的「德政」,移工母國政府並不買單。
口角於焉開始。勞動部的委員以輕蔑的表情與高舉人權的強勢語言,「教育」菲律賓代表人權的重要性,還說台灣已經很爛,不能再與更爛的國家比。讓人以為一場外交糾紛將在勞動部會議室裡引燃!
會議在讓人冷汗直流的氣氛下結束,菲律賓代表表示將以書面正式行文勞動部。但台灣的人權真的與菲律賓不一樣嗎?
我們只有一種人權,雇主也有人權
首先,保護人權至關重要,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基礎。但憲法也同時保障契約自由,職業自由。
其次,保障人權應平衡各項自由權利,也要求相應的義務。所以人民有納稅與服兵役等義務。因此,不允許為特定目的而許可入國的移工肆意更換工作。
移工懷孕本來是少數意外的情況,但勞動部這項「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卻是主張「妊娠自主權」的產物。如果由移工來源國提出還情有可原,但基於「妊娠自主權」來制定移工懷孕前、懷孕中、懷孕後的福利權利教戰手冊,有無變相鼓勵移工來台生產的疑慮?這才是菲律賓代表的未盡之言,「寬鬆」還不足以體現實況。
然而,體諒是互相的。雇主體諒移工,移工也該體諒雇主,不然就不是雇主為難移工而是移工為難雇主。領雇主的薪水自然要完成契約承諾的事情,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更何況移工入國兩大類,產業/家庭的情況不同,目前家事工不適用勞基法,職安法也僅適用第1~5條的原則性規定。這本「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草案卻把所有雇主責任混為一談,未區分廠工雇主與家庭看護工雇主之不同義務。筆者絕不相信將近30萬個失能者家庭雇主能讀懂這本指引,並確實履行因移工懷孕而滋生的相關義務,例如提供移工子女居留證申請如此複雜的法律程序!
結語。所有移工政策都應協調所有類別的差異,完善配套。為保障懷孕移工人權,需兼顧失能者家庭空窗期問題與再聘成本,否則就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各項自由,以及享有這些自由的相應權利及義務。
在民主社會,所有的利害衝突應該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因此在推行任何政策之時,需提出完整明確的配套措施。對於產業空窗期及缺工,以及失能者家庭因移工有孕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的問題,既無配套措施,為何要先推移工來源國並不買單的「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用以自豪台灣是「人權立國」?試問我們有兩種人權嗎?台灣人的人權,政府不用看顧?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