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是否構成洩密罪,不同法院間的法律見解有異,最高法院1日下午對縣市議長選舉亮票案做出重要決議,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檢察總長顏大和為求齊一檢察機關偵查標準、統一法律見解,今年初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此召開刑事總會,1日作成決議,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同時駁回非常上訴。
本案緣起高雄市議會2010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首屆高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由國民黨籍許崑源和陸淑美、民進黨籍康裕成和蔡昌達,分別搭檔競選議長、副議長,爆發多名市議員投票時涉及亮票。2014年11月二審判決認定這項選舉屬政黨責任政治範疇,不適用《選罷法》,改判無罪定讞,為高市正、副議長亮票案畫下句點。但最高檢察署104年初對5年前的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判無罪定讞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日決議亮票無罪後,一併駁回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案的非常上訴,高雄市議會蕭永達等9名市議員亮票案仍獲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的效果是對內部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往後類似的議長選舉亮票案,終審法院各庭都會統一作成無罪判決。
最高檢非常上訴理由認為,上屆高雄巿議長選舉亮票無罪確定案件,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認為台中巿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確定,兩判決不一致情況,因此請最高法院處理。最高檢指出,不同審級法院對亮票案有不同見解,以前亮票案可上訴第三審,現在卻是二審定讞,希望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可以統一法律見解,就算最高法院從程序上駁回非常上訴,也能在裁判書上提到如何解決爭議,讓檢調機關有所遵循。
除上述高雄和台中兩件亮票案外,2010年底新北市第一屆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當時李婉鈺等10位市議員被依洩密罪起訴,104年初高院也認定上屆新北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無罪,李婉鈺等10人判決無罪確定,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正副議長職權的行使和國家政務有重要關係,但市議員間投票選舉正副議長和國家政務無關,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罪」,因此亮票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