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漁業協定5日就已簽訂 避搶馬習會焦點晚2周公布

2015-11-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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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歷經多次協商,本月5日由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圗)在台北完成簽署。(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歷經多次協商,本月5日由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圗)在台北完成簽署。(資料照,余志偉攝)

自廣大興漁船案談判至今的台菲漁業協定,終於在APEC高峰會前夕完成簽署,但為避開7日馬習會的新聞焦點,外交部特別晚了2周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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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指出,2年來,《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歷經多次協商,已於本月5日由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在台北完成簽署,包含雙方漁政機關主管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Amadeo R. Perez, Jr.)等均在場見證。

台菲漁業協定本文共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Avoiding the use of violence or unnecessary force)、「建立緊急通報系統」(Establishment of an 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Establishment of a prompt release mechanism)等3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外交部表示,在與菲律賓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於5日召開第1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台菲雙方同意,前述協定及換函,待各自完成國內行政程序後,再適時對外發布。

台菲漁業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之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將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若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鍰後,於3日內被釋放。相關措施可有效降低2國在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之漁業糾紛,保障漁民合法捕魚之權益。

外交部:南海和平倡議的具體實踐

我國與菲律賓自2013年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後,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共同研議建立兩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執法規範,進而有效解決台菲間之漁業糾紛。外交部表示,此一協定顯現雙方「化危機為轉機、化衝突為合作」之決心,符合馬總統提出「南海和平倡議」所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精神與原則。外交部指出,此一協定強化雙方之互利互惠與協調合作,實為「南海和平倡議」之具體實踐。

外交部也表示,在和平解決爭端的精神下,將協同漁業署及海巡署與菲律賓有關單位持續透過依此協定建立之合作機制進行諮商,共同促進台菲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漁業秩序之和平穩定。台菲雙方未來將持續秉持此一和平協商原則,共同增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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