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還在申請落伍的「免手術換證」?「無條件換證」才是人權潮流!

2016-04-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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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免手術換證」仍是「有條件換證」,可能並非真的人權進步,更侵害了其它另一些倒楣無法通過委員會核可、不太擅長在精神科醫師面前說謊演戲的弱勢跨性別者之權利。(取自維基百科)

說到底,「免手術換證」仍是「有條件換證」,可能並非真的人權進步,更侵害了其它另一些倒楣無法通過委員會核可、不太擅長在精神科醫師面前說謊演戲的弱勢跨性別者之權利。(取自維基百科)

2012年,因應世界潮流,台灣已展開「免手術換證」的風潮。免手術換證的意思是,消除目前必須經受性徵手術作為申請更改證件性別變更條件的規定。必須經受手術才能變更證件性別,這被視作不合理、違反人權與酷刑之虞的。但是,那變更證件性別又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合理、合法與符合人權,並且同時維護跨性別人士個人權利與一般社會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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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證件性別乍似簡單、只是一個行政作業程序。然而,背後牽涉的社會衝突可小可大,特別在於保留原生性徵者在擁有異性法律身份後,造成人際上的空間衝突。比如,現行依性別區分的公共設施,如廁所、更衣間、溫泉、健身房淋浴間等。若有一個保留原生男性第一性徵的法律女性走進去,但它沒有做出拍攝、觸摸他人等奇怪的事,我們能把它趕出來嗎?但引起旁人的不自在,該怎麼辦?

正是因為變更證件性別涉及的許多疑慮,政府也想要跟進人權、但政府也不是笨蛋,自然會想要設置一些手術以外的方法、當作變更證件性別的門檻與條件,以確保社會秩序。自2015年1月,內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非陰陽人又未手術的申請者,必須經由設立委員會的核可,以及精神科醫師對其性別認同的診斷書。

什麼?要委員會與精神科醫師的核可,這不是違背性別認同是人權、由自己決定的進步理念嗎?我們為什麼為了一個人權(免除手術作為換證條件)、卻設立了新的門檻而侵害了另一些方面的人權(換證自主)?你知我知大家心理皆知(只是難以拿出來公開說),爭議點在於社會衝突的疑慮。但由委員會核可與精神科醫師診斷把關,又真的能區分誰是好的/壞的跨性別,以確保社會安全嗎?如果經過審核通過的人犯了刑事罪,所有蓋章的委員、醫師,需要付連帶責任嗎?說到底,以「免手術換證」為定調仍然是「有條件換證」,可能並非真的人權進步,更侵害了其它另一些倒楣無法通過委員會核可、不太擅長在精神科醫師面前說謊演戲的弱勢跨性別者之權利。這些無法通過審核的,可能是更經濟弱勢、非高等教育背景、非體面工作、外表弱勢或非正典跨性別者。

事實上,國際人權趨勢,早已朝向了免手術、免精神診斷、也沒有設置委員會的做法,只要法定成年人自行填表申請,原則上即可生效。已經有愈來愈多國家採取進步做法。哪些國家呢?包括阿根廷、丹麥、馬爾他、愛爾蘭、挪威等,如下表:

包括阿根廷、丹麥、馬爾他、愛爾蘭、挪威等愈來愈多國家採取進步作法,只要法定成年人自行填表申請,原則上即可生效。(跨性別倡議站提供)
包括阿根廷、丹麥、馬爾他、愛爾蘭、挪威等愈來愈多國家採取進步作法,只要法定成年人自行填表申請,原則上即可生效。(跨性別倡議站提供)

其中如愛爾蘭,原先是連已手術者尚仍無法變更法律性別。但自2012年該國國內團體持續不懈地政治游說與社會對話之努力,愛爾蘭雖然鄰近英國、參照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但並沒有抱持「先求有、再求好」得過且過心態、而是耐心地協議在草案擬立時就堅定否絕不合理的諸多限制,包括非單身者強制離婚、年齡門檻、精神醫師診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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