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 歐盟判決Google須遵守

2014-05-13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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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最高法院認定,個資屬於個人而非網路公司。(取自網路)

歐盟最高法院認定,個資屬於個人而非網路公司。(取自網路)

歐盟最高法院(European Union Court of Justice)13日判決指出,人民有權要求Google等網路搜尋引擎,移除個人敏感、無關、不當或過時資訊,亦即支持歐盟2年前提出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etten),強調個人擁有個資最高處分權。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與個人隱私塾重孰輕?此判決深具劃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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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012年初以《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of 1995)為基礎,提議修改將「被遺忘權」納入隱私法保障,賦予個人刪除網路個資的權利。除非有其他正當理由,網路服務供應商必須依法刪除請求人的個資。因此相關判決出爐後,歐盟司法事務執行委員芮丁(Viviane Reding)立刻公開表達歡迎之意

芮丁認為,該判決是歐洲個資保護的勝利,意味個資保護法規,有必要由數位石器時代,進化到現代電腦世界,此後資料不再隸屬於實體設備,或一旦上網就無從追蹤,「個資屬於個人,而非任何企業,因此依法有權要求刪除。」網路公司不能再躲在加州或任何國家的伺服器背後,在歐洲市場必須遵行歐盟法規。

這起訴訟原告是西班牙人哥薩雷茲(Mario Costeja Gonzalez),他不滿16年前房子遭沒收、法拍的報導,網路流傳至今,他認為當時案件已解決,早就跟他無關,Google搜尋引擎侵犯他個人隱私,類似案例在西班牙還有220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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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則對判決感到失望,主張系統無法控制資料,只是免費提供網路聯結,並質疑移除資料等同言論管制。不過,Google並非首次遭遇類似挫敗,2013年底,德國法院就判決強制Google,封鎖F1賽車主席Max Mosley參加性愛趴的圖片與影片搜尋結果。

其他科技公司也憂慮「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過寬,不喜歡跟自己有關報導的人,都可以要求刪除,系統技術難度與營運成本必然大幅提升。

倫敦媒體監督機構「言論審查指標」(Index on Censorship)也反對這項判決,批評它在缺乏適當監督的情況下,為那些想粉飾、漂白個人歷史的人,大開方便之門,也像容許人衝進圖書館毀掉藏書。被遺忘權要正式立法,需要歐盟28個會員國一致同意,臉書、Google的科技公司加緊遊說工作的同時,英國司法部已表達不支持的立場,認為法案給人不切實際又不公平的期待,希望能選擇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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