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被一對孩子控訴,自出生以來就沒被父親照顧、關心過,甚至整個家庭經濟重擔都壓在媽媽身上,同住期間還逼得妻子必須借錢過活、撫養小孩,甚至還被發現婚內出軌,孩子們最後跟著媽媽一起離開。男子對家庭從未盡過父親、丈夫應有的責任,因而讓孩子們決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現年75歲的丁男(化名)是42歲A男、39歲B女的親生父親,但丁男自從孩子出生後都未盡過家庭責任,除了不幫忙照顧、將2個小孩的撫養工作全丟給前妻,也不賺錢養家,讓前妻很是心灰意冷,並於1988年帶著2個孩子回娘家生活,丁男自從那年開始就再也沒和妻子與2個小孩共同生活。
丁男因中風行動不便無法到庭,為此提出自白書,對於A男、B女的聲情所述均接受,不予追辯。法官審理此案間,調閱相關資料後確認,丁男名下並無財產,近3年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可見丁男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情形,因此A男、B女對於丁男即負有扶養義務。
不過,A男、B女的生母,即丁男的前妻出庭作證時,就透露老大讀大班、女兒3歲那年,她就帶著孩子們和丁男分居,「從小孩出生後,他(指丁男)就沒有責任感,對小孩也沒有責任,對家裡沒有出什麼,都不管,都不管有沒有飯吃,他過自己的日子,小孩出生後,都是我做家庭代工,如果沒有辦法就跟娘家借錢過日子。」前妻回到台南娘家生活後,丁男還是沒有付任何照顧小孩的費用,而她就在娘家親友幫忙照顧小孩期間外出上班,拉拔2個小孩長大。
前妻表示,分居之前一直有和丁男提議離婚,但是對方一直不同意,直到對方因有債務問題,家裡不斷出現向丁男討錢的騷擾電話,再加上前妻發現丁男婚內出軌,便找上丁男家人、親友請求協助勸說丁男點頭離婚,明確表示由她撫養小孩,她才得以成功離婚。
法官審酌前妻證述內容應堪信為真,足認丁男長期未與孩子們同住,亦未支付扶養費用,同住時亦疏於扶養照顧孩子或關心孩子們的生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強令A男、B女承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的丁男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對於A男、B女請求免除其對丁男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