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這麼好的制度被採納的並不多,因為有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願意提供社會勞動的機構不夠多。目前能夠消耗最多人力的就屬清潔隊,至於其他機構大多因為管理麻煩,或因為法令限制而不願收納。我在執行科期間,看到大量勞工騎機車酒駕判輕刑,繳不出罰金,只能入監發呆吃免費牢飯,如果他們可以去公家工程的工地提供社會勞動,付出勞力代替罰金,又可節省監獄糧食,豈不兩全其美?錯了,目前法令規定若能發包給民間廠商的業務,不可以給社會勞動執行,否則有與民爭利之嫌,所以禁止這類社會勞動。
第二,社會勞動的管理成本高。大部分被告都會認真從事社會勞動工作,但有些被告好逸惡勞,經常翹班,就算準時報到,中間也會盡量打混摸魚,管理人員若管得太嚴,當心被圍毆,若偶爾放水,皆大歡喜。台北市很多里長會來申請社會勞動,幫忙打掃巷道或修剪公園,北檢為了確保嚴格執行,會要求里長全程在場督導,並且派佐理員到現場隨時抽查,里長若不在現場「超過10分鐘」,該里就取消申請資格。據聞,有些司法轄區的社會勞動執行相當寬鬆,所以又是另一番風景。
既然白天出監有問題,現存社會勞動也不夠好,我有一個創新的建議,就是讓國防部所轄軍營斟酌開放收納社會勞動人口。各位試想,台灣哪個地方最像監獄?當然就是軍營,而且陸軍的最像。爾後,短刑期的易科罰金被告若無力繳納罰金,可准許在各縣市就近軍營提供社會勞動。
這有幾個好處,第一,軍營裡面有大量的打掃公差工作,我以前在屏東航特部大武營區服役,夏天一大片綠草長得奇快,每周都固定要和同袍們在烈日下除草,另外還有掃石頭、搬庫房、刷油漆、找紅火蟻巢穴,鍛鍊體能戰技時間還剩多少?第二,軍營裡面很好管理,因為他們一時也跑不了,也藏不了。第三,各地都有軍營,離住家也近,北檢轄區有安排在坪林山裡社會勞動,光是為了交通往返超過2小時不能算入社會勞動時數,就讓大家卻步。第四,讓軍營裡面的清潔工作,都讓社會勞動人口來做,軍人回歸專業戰技,該練體能、練射擊、練戰技都好好練,現在花大錢募兵制卻讓這些兵做一大堆有的沒的,又有一堆莫名其妙的報表和管考,難怪募不到兵,只能考慮走回徵兵制,不如把社會勞動人口用來填補一下軍營裡面最無趣的除草工作,讓軍人真的像個軍人。
各位如果擔心這些人會到軍營裡面偷東西,大鬧軍營,那可能有點抬舉他們。因為如我方才所說,這批人口數量可能高達數千,我們可以先從較無暴力傾向的騎機車酒駕、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的輕罪人口中挑選,在軍營中交由軍官或士官帶隊,時間結束就整隊帶出軍營各自回家即可。
我總覺得,國家的勞動力和社會生產力要盡量提升與整合。如果可以讓法務部和國防部達成共識,這或許可以一併解決雙方的問題。這個做法並不需要任何修法,現在就可以立刻執行。比起邱部長提議的白天出監提議,未必較為遜色。這個建議乍看之下雖然很奇怪,但確實可以作為矯正制度改革的開端,我以此議響應邱部長之提議,希望拋磚引玉,一環一環的解開監獄矯正卡住的鎖扣。
*作者為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