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是要求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主動開啟偵查,並沒有限制哪一個審級的檢察官,才能辦哪一種層級的案件。如近日兆豐金涉海外洗錢一案,高檢署為了釐清相關案情,隨即召開了協調會來研討如何分工辦案,並決定由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充分展現檢察一體積極主動的辦案能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設一個特偵組,認為「沒有特偵組就不能打老虎」,豈不是擺明了在質疑地檢署檢察官們的辦案能力嗎?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總統的錦衣衛?
當初,為了這個特殊組織,能獲得民意基礎,提高民主正當性,並充分發揮功能,立法院在民國95年1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時,特地將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從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這等於是讓檢察總長能夠獲得「間接的民意基礎」,但同時也表示檢察總長應該要向全體國民負責。因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第5項的規定,立法院得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
但是,如果案件偵查後,立法院決議通過,要求檢察總長向立法院報告,檢察總長卻不來呢?立法院能有什麼制衡的手段嗎?因為,像在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也規定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不用到立法院備詢。但,過去也曾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到院備詢,他卻硬是不來,立法委員也完全無可奈何。
再者,當初為了要減少檢察總長的政治色彩,避免特偵組辦案時遭受政治力干預,才改變原本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的情形。但在馬王政爭時,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還是直接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了偵查中的案子,不禁讓人想問:檢察總長的「老闆」到底是「總統」還是「全民」?由這樣的檢察總長所帶領的特偵組,到底是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用特偵組美名來包裝的總統專屬錦衣衛?
如不能杜絕政治介入,打的老虎能受公評嗎?
我們不否認特偵組在多年偵辦重大案件上,確實有可能可以達到一般檢察署無法做到的成效。但,這些年來,特偵組在辦案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政治色彩的介入。在歷經如此多的爭議後,是否仍堅持需要這樣的一個常設組織?如果回復成原本臨時性編組的性質,是不是也能夠達成偵辦此類特殊案件的目的,還可減少爭議,達到節省司法資源的可能?
至於特偵組常受人批評的一大爭議——濫權偵查,恐怕不只是特偵組特有的問題,而是涉及整個檢察體系。因為,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可以主導偵查,可說是權力獨大。因此,除了特偵組之外,如何在司法改革上,改善檢察官專權擅斷的辦案手法,更是檢察體系的當務之急。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