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民間及立委推動陪審制者,僅一味主張擴大適用陪審,對於成本、必要配套措施及法律衝突問題的討論非常欠缺,或許是不甚瞭解吧?此外,若採被告有選擇權的美式陪審制,犯眾怒案件的被告應該不會選陪審制,群情激憤依舊難消。如果是事證複雜,須慢慢研讀書面資料才能理解的案件,在法庭上難以聽懂,顯然不適合陪審;若需調查很多證據的案件,程序勢必冗長,看到後來忘了前面,陪審員也會抱怨一直跑法院很麻煩,這種情形也不適合陪審。而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沒準備好或口誤的,多的是,現在法官都容許補正,採陪審後,也較難有補正機會。如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是比較輕鬆,但在偵查階段有利被告的證據就難見天日了,看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即可窺知一二。諸如此類問題,都是陪審制本質上的限制,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台灣人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總之,司法院應該要負責提出充分資訊,才能幫助國人在有效溝通之下作成理性決策。假如國家財政充裕,願意大手筆投資司法,司法人沒理由拒絕。換言之,現階段司法院應該先投入相當資源進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政策分析,搞清楚目的、方案(含配套措施及整理修法、修憲需求)及成本效益。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正式準備了十年(1999-2009),其結果也未盡如人意,仍難免兼具陪審、參審的缺點。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台灣人只需要開一次司法國是會議,就可以決定採陪審或參審,也真是(心臟)太強大了!
*作者為法官